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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借用、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谁担责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3-03-09

基本案情


1.租赁公司将机动车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民事责任——何某与薛某某、乙租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租赁公司作为机动车的实际管理人,未对承租人的驾驶资格进行审查,便将车辆出租给没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审理法院: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1年9月7日第3版


2.车主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致使未成年人骑车载人撞伤受害人,电动车车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乘坐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阿某某与玉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未成年人依法不具有驾驶电动车资格,骑车载人在道路上撞伤受害人,其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车主将电动车交给不具有驾驶资格的未成年人驾驶,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乘坐人的行为加剧了车辆行驶的不稳定性和撞击力,也是导致车祸的原因之一,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来源:新疆法院网 2017年4月11日


3.机动车车主将车辆交给未成年人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肖某诉王甲、王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例要旨】机动车车主在明知其孩子系未成年人,且未取得驾驶证的情况下,仍将摩托车交给其驾驶,造成受害人死亡的损害后果,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审理法院:江西省吉安市安福县人民法院
来源:江西法院网 2012年11月16日


司法观点

一、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

在实践中,经常发生未成年人借用或租赁机动车的情形,在此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如何认定?
我们认为,首先,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的效力问题并不影响侵权责任的承担。换言之,这里的租赁合同或借用合同是否有效与责任承担是两个问题。
其次,根据本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限制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责任,并不考虑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认知能力和判断能力,也不考虑监护人的过错问题。
因此,在限制行为能力人借用、租赁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应当由其监护人承担责任。
最后,在此情形下,机动车所有人存在过错,即未能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将机动车出借、出租给未成年人,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注:本法第三十二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最高人民法院侵权责任法研究小组编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二、出租、出借等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过错的司法认定


在租赁、借用等基于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意思转移机动车的占有、使用而导致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和使用人分离的情形下,机动车的使用人是能够最有效地控制机动车危险的,并直接享受机动车因运行而产生的利益,故《侵权责任法》第49条明确将机动车所有人规定为责任主体。而在此种情形下,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对机动车不再具有直接的、绝对的支配力,也不再享有机动车运行带来的利益,应当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责任。为统一裁判标准指导审判实践,《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详细规定了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过错的几种具体情形:“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注:1.《侵权责任法》第49条,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2.《道路交通损害赔偿解释》第1条,现为2020年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何志、侯国跃主编:《侵权责任纠纷裁判依据新释新解》,人民法院出版社2014年版。)


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监护人责任】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的侵权责任】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来源:法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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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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