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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突然起步致准备下车的老人摔伤,责任谁来担?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3-03-09

来源:山东高法  



鲁法案例【2023】086


七旬老人独自乘坐公交车,公交车进站停车后,老人准备下车时,公交车又突然启动,导致老人摔伤。住院治疗后,老人将公交公司及保险公司一并起诉至法院,要求公交公司和保险公司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法院支持吗?一起看看下面的案例吧~


基本案情


2021年12月23日下午,七旬老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运营的客运公交车行驶至客运中心站,公交车进站停车,老人准备下车时,公交车突然启动,因此摔伤,住院治疗33天,花费医疗费63542元。经鉴定,徐某某交通事故致伤不构成伤残等级,护理期180日,营养期180日,出院后需定期复查X线片,并择期手术取出股骨内固定物髓内钉。


被告公交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同时,公交公司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有承运人责任险,应由保险公司依法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认为,公交车进站后,徐某某起身想整理行李。在公交车没有完全停止的情况下,徐某某没有抓住车内扶手,导致摔伤,没有尽到自身安全注意义务,具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另外,结合徐某某的病历,徐某某自身有糖尿病、心脏病、动脉硬化等基础疾病,不应单独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本次交通事故发生时,徐某某没有监护人陪同,其在本次事故中应承担主要以上责任。因公交车所买险种属于责任险,因此保险公司在本次事故中承担不高于30%的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徐某某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辆,双方之间形成运输合同关系。公交公司对徐某某负有安全运输义务。根据公交公司提供的监控录像,徐某某乘坐的公交车于16时10分进行车内播报,提醒乘客“前方到站公交中心站,请乘客带好物品,从后门下车”。16时12分03秒,车内播报“终点站到了,请乘客们带好物品,从后门下车……”。16时12分47秒,公交车停止行进,车内未播报任何通知或提醒,车内大部分乘客均起身准备下车时,车辆突然启动行驶,导致徐某某摔倒,在此过程中,车内亦未进行任何提醒或安全提示。公交公司没有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证明徐某某在车内摔倒系其自身健康原因或其故意、重大过失所致,对公交公司提出的徐某某在车身未完全停止运行的情况下,没有抓住车内扶手、自身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的主张,不应予以支持,公交公司应对徐某某的损伤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公交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了客运承运人责任险,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公交公司按合同约定交纳了保险费,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有义务承担保险责任,应当根据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的约定,在保险金额范围内对徐某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保险公司认为徐某某自身存在过错,应就损害结果的发生承担部分责任,上诉至菏泽中院。二审认为,公交车停止行进后在未进行任何安全提示的情况下突然启动,超出了一般人的注意义务,且现有证据亦不能证明徐某某因身体健康情况原因致使摔倒或其在车内摔倒存在故意、重大过失,因此维持一审判决。


法官后语


本案徐某某在乘坐公交公司的公交车时摔伤系因驾驶员进站停车后突然启动车辆所致,并非因为徐某某自身健康原因或其存在故意、重大过失而造成。徐某某虽年事较高,但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且身体健康状况不存在不能单独出行的情形,因此作为承运人的公交公司应对徐某某因摔伤而产生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另外,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免费搭乘的无票旅客,与公交公司同样形成客运合同关系。也就是说,从乘客上车时起,运输合同关系即已成立,公交公司就有保障乘客安全及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如果出现事故,免票乘客依然有权向公交公司主张赔偿。


生活中,公交车作为便民的交通工具,为城市居民的出行带来了很大的便利,但确实也存在着安全隐患,因公交车突然刹车或突然启动导致乘客不慎摔倒的情况也屡有发生。一般来讲,在公交车内没有提示或乘客没有准备的情况下,公交车突然起步或刹车、急停急转等造成乘客摔伤或撞伤的,公交公司应对乘客的损失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在此也提醒公交公司及司机师傅,驾驶车辆过程中,应尽到基本的提醒、警示责任,给予乘客必要的帮助,这样才能营造更加良好的乘车环境,也能够有效预防事故的发生。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八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第八百一十一条  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

第八百二十三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赔偿责任;但是,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十四条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和第十六条第七款“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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