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缴纳保证金的一方如果没有违约 合同解除后保证金应该予以退还

来源:原创  作者:徐红梅  时间:2017-09-01


最近,徐律师办理了一件合同纠纷案件,案件已经经过大连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的判决。本案中徐律师代理原告孙明健,一二审法院均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胜诉。本案的争议焦点就是合同解除后,履约保证金是否应该退还。


本案案件号为 :2016)辽0291民初7742  2017)辽02民终5767号(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均可以查到)


裁判要旨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终止,缴纳履约保证金的一方,在没有违约的情况下,保证金应该予以退还。

   简要案情:

2016年4月5日孙明健与大连悦惠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合同》,合同约定缴纳保证金10万元,孙明健开设不少于一家项目体验店;在开设一家悦惠淘体验店后,双方签署股权转让合同;悦惠淘公司履行本合同约定扶持义务,孙明健履行本合同约定的单店运营义务;合作期满或孙明健提前6个月书面告知悦惠淘公司,经双方协商同意终止合同;悦惠淘公司授权孙明健使用"悦惠淘"品牌,用于开设、运营辽宁省悦惠淘体验店招商运营工作;悦惠淘公司为孙明健提供运营支撑,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悦惠淘"运营手册、运营规则、店务管理软件;悦惠淘公司为孙明健团队进行培训支持,应孙明健要求,可提供上门培训、督导服务;孙明健享有辽宁省全部悦惠淘体验店销售额1%返点,每月10日结算上月销售额及返点;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解除或终止等。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合作经营了一段时间。后因双方就销售额返点等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双方协商解除合作关系。2016年9月22日,孙明健出具三份《退出声明》,声明放弃经营悦惠淘东城天下店、声明放弃悦惠淘辽宁省总代理资格及相关权益、声明放弃凡赢公司的股东身份及相关权益。孙明健就保证金退还问题未能达成一致。孙明健于2016年12月8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悦惠淘公司、孙明健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孙明健依约交付了保证金,双方进行了一段时间的合作经营。后经双方协商,孙明健作出退出声明、悦惠淘公司向孙明健退还了货款、凡赢公司亦为此受让了孙明健持有的凡赢公司股权并向孙明健支付了股权转让款。至此,悦惠淘公司、孙明健合作关系已实际解除。双方对于保证金的处分尚存在争议,孙明健认为保证金应全额退还,悦惠淘公司认为孙明健提前解除合同不应退还保证金,且孙明健应承担悦惠淘公司为其支付的费用。一审法院认为,悦惠淘公司、孙明健签订的《合作合同》中未对合同解除时保证金的处分进行明确约定,故保证金应予返还。悦惠淘公司迟延返还保证金的行为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孙明健要求悦惠淘公司返孙明健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日,即2016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因双方系协商解除前述合同,悦惠淘公司关于孙明健提前解除合同构成违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悦惠淘公司为孙明健垫付相关费用应由孙明健承担的抗辩意见,因缺乏事实和法律的依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一审判决大连悦惠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孙明健保证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6年12月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大连悦惠淘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一审宣判后,被告悦惠淘公司不服,上诉到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理由:孙明健提前解除合同给悦惠淘公司造成了损失,悦惠淘公司不能退还保证金。。

二审法院认为悦惠淘公司与孙明健签订的《合作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该《合作合同》中关于保证金的约定为:"双方(孙明健与凡赢公司)于2015年11月签署的《合作合同》中保证金转为本合同下的保证金,孙明健开设不少于一家项目体验店"。双方均认可保证金已按上述约定进行了处置,悦惠淘公司亦认可孙明健依约开设了一家项目体验店。该《合作合同》中关于合作事项中约定:"孙明健享有辽宁省全部悦惠淘体验店销售额1%返点,每月10日结算上月销售额及返点"。悦惠淘公司认可其一直没有依此约定向孙明健进行返点。孙明健以三份《退出声明》证明已与悦惠淘公司协商一致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合同》,三份《退出声明》分别记载:经协商,孙明健自愿放弃经营悦惠淘东城天下店;经协商,孙明健自愿放弃悦惠淘辽宁省总代理资格及相关权益;经协商,孙明健自愿放弃凡赢公司的股东身份及相关权益。从悦惠淘公司随后向孙明健退还货款30000元、凡赢公司在工商部门变更股东登记情况以及指示其员工向孙明健退回股权转让款100000元的行为中,可以得出悦惠淘公司在以实际行动解除与孙明健之间的合同,且解除合同是经过双方协商并达成一致的。悦惠淘公司与孙明健签订的《合作合同》未对合同解除时保证金如何处分进行约定,但从上述合同履行情况可以得出,孙明健已依约定开设了一家项目体验店,但悦惠淘公司在合同履行之初就未依约定向孙明健进行返点,违约在先,且悦惠淘公司已经以实际行动解除与孙明健之间的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已终止,故对合同中孙明健向悦惠淘公司交付的保证金,悦惠淘公司应予返还给孙明健。综上,悦惠淘公司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凡赢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也未向本院递交答辩状,视为放弃庭审中享有的抗辩权利。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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