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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因嫖娼被拘3日,公司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公司法律师  时间:2022-09-27

李某某于2014年3月7日入职金某特公司,劳动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7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止。

2017年7月19日,李某某参加了公司组织的主题为“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培训”的培训活动,其中质量管理体系三级文件中的《员工绩效加分扣分条例》第三条“员工行政处分”规定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者”或“无报备犯罪记录者,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者”可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

2018年2月11日,李某某因嫖娼一事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三日(即2月11日、12日、13日)。

2月15日,公司开始春节放假。2月22日上班当日,公司以李某某“严重违反公司关于旷工及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的规章制度,符合公司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为由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其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

李某某于2018年3月19日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32000元及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4500元,仲裁委未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李某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其诉求是否应当得到支持。

第一,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本案中,公司制定的《员工绩效加分扣分条例》第三条规定了“连续旷工时间超过3天者”或“无报备犯罪记录者,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者”,可作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该条例属于《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的下级文件,而李某某曾参加过对《ISO9001:2015质量管理体系》的培训并有签名确认。

李某某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三日,公司以其旷工三天及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为由向其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的处理决定。李某某因嫖娼被处行政拘留三日符合《员工绩效加分扣分条例》关于“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者”无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李某某请求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对于李某某该项请求,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关于公司是否应支付李某某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代通知金的问题。

如前所述,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用人单位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李某某该项主张并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故对于李某某请求支付未提前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李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应否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的问题。

本案中,李某某因违反治安管理规定于2018年2月11日被行政拘留三日,违反了公司《员工绩效加分扣分条例》第三条“连续旷工三天”和第二十六条“无报备犯罪记录者,受司法、行政机关处理者”的规定,公司作出解除与李某某劳动关系的决定。李某某参加了规章制度的培训并有签名确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的规定,公司解除与李某某之间的劳动关系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李某某上诉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关于“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应否支付李某某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的规定,如前所述,公司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李某某上诉主张支付解除劳动合同代通知金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8)粤07民终3167号

来源:劳动法库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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