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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约定离婚后卖房分钱,一方拒不配合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2-07-14

离婚时约定了房子卖了再分钱,可是离完婚后一方就不同意卖了,这可怎么办呢?我们来看案例:2020年1月,芳芳与华子协议离婚。两人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立即出售,男方配合女方办理房屋出售、签字、过户等手续。在买家支付首付款后,双方搬离房屋。房屋转让所得款按芳芳80%、华子20%分配。协议签订后,芳芳积极寻找买主,并领着买家一次次看房,但华子却总是一句“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我不同意卖”。房屋迟迟不能转让,芳芳除了要抚养两个孩子外,每月还要归还房贷,生活日益艰难。与此同时,双方同住在一个屋檐下,过着离婚不离“家”的生活,争吵不断,矛盾升级。芳芳起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房屋。

 法院经审理认为,男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二人离婚后立即出卖房屋,就出房屋所得净值按男方20%、女方80%的比例分配,该房屋分割协议条款合法有效。协议订立后,双方自应通过中介机构挂牌等方式出卖该房屋,并配合买受人办理签约及过户等手续,但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故双方约定的分割协议事实上已无法履行,且即使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达成一致,华子还需配合买家办理签字、过户手续,而该等义务也不适合强制执行。在这种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无法履行,并导致作为房屋共有人的芳芳无法实现合同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可根据芳芳的请求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本案中,因芳芳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而华子明确表示放弃。故判决该房屋归芳芳所有,芳芳补偿华子折价款,两人各承担一半的评估费。

《民法典》第三百零四条规定了共有物的分割方式。原则上,共有动产或不动产的分割由共有人协商确定分割方式。协商不成的,若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本案涉及夫妻二人离婚诉讼请求下的房产分割问题,实践中也有争议。本案法院认为,因双方就房屋出售价格不能达成一致,离婚协议中关于“转让房屋分割价款”的约定实际上已经无法履行。因此,法院根据依法终止双方房屋分割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并进行裁判分割。

来源:丽姐说法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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