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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约定担保范围为主债权及利息的,逾期利息是否属于担保债权范围

来源:原创  作者:大连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1-01


【最高法院民一庭意见】逾期利息的性质应当依据当事约定的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将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明确约定为主债权和利息,而将逾期利息作为违约责任之一进行约定的,则不应将逾期利息纳入担保物权担保的债权范围。


案例:

【案情简介】2012年张某与赵某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约定赵某以一处房产作为抵押,抵押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对于违约责任约定张某不按照约定归还本息外,需加倍支付逾期利息并且按照每日万分之一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后赵某未货款,张某起诉,要求张某支付本金、利息、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并且就上述债权享受优先受偿权。

  【法院处理】一审法院支持了张某全部请求,赵某不服,认为逾期利息不再担保范围,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逾期利息,按照约定属于违约责任,不在担保范围内,遂进行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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