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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单方面降职降薪违法 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2-19


小张2013年6月应聘到某私企担任技术部经理,双方签订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明确工资是4500元。2014年10月,小张所在部门上级领导欲任用他人担任该部门经理,所以解除了小张的经理职务,只让其负责部门的一般技术工作,并且工资降为2300元。对此小张不服,多次与领导和人事部交涉,但均未能解决。

2015年4月,人事部通知小张,按上级要求决定与其变更劳动合同:小张不再担任经理职务,可以继续从事现在所做的工作,并且工资定为2800元/月。对于这样的决定,小张仍然不认可,坚持要求公司按原来签订的劳动合同履行。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公司与小张协商不成,小张可以提出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理由就是公司没有足额支付工资,这样公司是需要支付小张经济补偿金的,经济补偿金的标准就是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补偿。

        如果公司与小张协商不成, 如果小张不解除,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小张同意解除,公司也要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每工作一年给一个月的工资。公司仅以不再需要小张担任的经理职务为由,单方调岗并降低小张的工资是违法的。小张有权要求公司恢复原工作岗位并要求公司补发差额工资。

  

     如果公司与小张协商不成, 如果小张不解除,公司提出解除合同,小张不同意解除,属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属于无理由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该支付赔偿金,支付标准为每工作一年给二个月的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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