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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被法院判决还债,妻子该被追加执行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金州离婚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3-07-03

法官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这个时候申请执行人提出,要求追加被执行人的妻子,这种情况符合法律规定吗?法院能够同意呢?本期法行槐荫,来看槐荫法院执行中遇到的这起案例。

【案情回顾】
李某和高某因经济纠纷闹上了法院,2022年1月,槐荫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审理完毕,判决李某返还高某借款本金20万元并支付利息。可判决生效后,李某还是不还钱,案件进入到了执行程序。然而执行过程并不顺利,法官通过多种手段多次查询,发现李某名下并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这个时候,高某提出了一个请求,要求追加张某为被执行人,共同承担生效判决所确定的法律义务。高某称,张某和李某是夫妻关系,为了逃避执行,已经将涉案借款转入张某账户名下。那么,高某的请求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能同意吗?
【法院审理认为】
经审理认为,执行程序中追加被执行人意味着通过执行程序确定由生效法律文书列明的被执行人以外的人承担实体责任,对各方当事人的实体和程序权利将产生极大影响。追加被执行人应当遵循法定原则,符合法定情形,应当限于法律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追加范围。
执行是依照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去实现胜诉当事人的权利,也就是说,判决上写的执行谁,执行多少钱,执行法官就要按照判决书的内容去执行。这是遵守民事诉讼的“审执分离”原则,审判和执行是分开的,审判程序判决或调解当事人的纠纷,确认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而执行程序是将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付诸实施。
由于本案高某所陈述的追加理由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中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高某申请追加张某为本案被执行人,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最终,槐荫法院依法裁定:驳回申请执行人高某的追加申请。
【法官说法】
本案作为执行程序中的追加案件,法院仅进行形式审查,相关债务承担实体问题可在之后的救济程序中详细审查。执行权是公权力,其运行应当遵循公权力“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
如果执行依据确定的债务人为夫妻一方的,根据现有规定,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能追加其配偶为被执行人。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因其配偶不是被执行人,如果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也应当对是否系夫妻、取得财产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等事实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在对共有财产执行过程中,仅对被执行人享有的份额进行处分,不得损害其配偶的份额。其配偶提出异议,执行局处理(裁决)完后可以提起诉讼。
此类案件中,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涉及各方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应当通过审判程序来认定,不能通过执行程序认定。债权人如认为是夫妻共同债务的,可在诉讼阶段将其配偶列为被告,要求共同承担责任,以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转自: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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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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