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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单位该如何进行赔偿?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公司法律师  时间:2023-03-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该条明确了用人单位应在劳动合同解除时就出具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即离职证明,同时,对于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如果造成劳动者损害,用人单位应当赔偿劳动者损失。

    对于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是否该支持劳动者主张的损失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在2020年第4期《最高人民法院公报》中曾经发布了一篇公报案例,该案例中用人单位未及时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确实影响了劳动者再就业,劳动者也举示了新单位要求出具离职证明的证据,且因原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影响其到新单位就业,最终法院酌情判决用人单位赔偿劳动者4个月工资(以原单位工资水平作为基数)。

    从该公报案例中可以看出必须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影响到重新就业才进行赔偿,相反而言,如果不影响其重新就业,应该难谓劳动者存在损害。

    如果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影响其就业且劳动者客观上确实长期失业,此时法院是否还应判决单位对劳动者进行赔偿,按照法理,无损害即无赔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也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和实际损害才进行赔偿。

    但在北京高院再审审查的一起案例中,似乎认为如果用人单位长期未出具离职证明,即使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其受到损害,用人单位也应酌情进行赔偿。

    因为没有检索到该案的二审文书,但从再审文书中可以看出二审应维持了一审判决。从一审文书中可以看到,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于2020年9月11日解除,用人单位在2021年4月6日才出具了离职证明,从一审判决的理由可以看出,法院之所以认为单位应该赔偿,主要是单位延迟出具离职证明的时间过长,赔偿似乎是为了惩罚单位的此种行为,因为本案劳动者的证据不能证明单位未出具离职证明影响了其就业。对于赔偿的数额问题,北京法院的该起案例中载明劳动者离职前12个月平均工资为33978.39元,法院酌情赔偿的数额为35000元,差不多就是劳动者在原单位工作时的一个月工资。

    通过上述两起案例可以看到,对于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劳动者就业受影响的,用人单位是肯定需要进行赔偿的,即使劳动者没有证据证明就业受影响,如果单位长期不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也需要被酌情承担一定的责任。这里可以提出两个问题供后续思考:1、用人单位能否在规章制度设定出具离职证明的条件?如必须办理完工作交接再出具离职证明。2、劳动者是否应该在单位长期不出具离职证明时催促单位出具?

案号:(2022)京0101民初45号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本案中,肖育雄的举证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就业机会丧失及失业相关的社保等损失,与诺基亚公司怠于出具离职证明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鉴于诺基亚公司怠于开具离职证明的行为,客观上会对肖育雄再就业产生一定影响,本院综合考虑迟延开具的情形、肖育雄离职前的工资水平等因素,结合本案具体案情,酌定诺基亚公司给予肖育雄一定金额的赔偿。

案号:(2022)京民申5871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至于诺基亚公司未及时开具离职证明给肖育雄造成的相应期间的损失,原审法院结合离职证明迟延开具的时间节点、肖育雄离职前的工资数额等因素,所酌情确定的赔偿数额并无不当。

来源:劳动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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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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