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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请假回家后再到医院救治或死亡的不能视同工伤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劳动工伤律师  时间:2022-11-10

210226-1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裁定书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上述条款主要是针对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紧急到医院进行抢救的情况而设定的。如果是在回家之后再到医院救治或突发疾病死亡的,就不属于这一条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案中,张海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感到身体不适,请假回家后卧床休息,至次日被家人发现、经抢救无效死亡。虽然该不幸后果值得同情,但并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上规定的视同工伤情形,省人力社保厅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于法有据。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并无不当。——《代秋燕、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2017)最高法行申3687号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关于如何理解<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的复函》认为,对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视同工亡的理解和适用,应当严格按照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径直送医院抢救等四要件并重,具有同时性、连贯性来掌握,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内死亡等。至于其他情形,如虽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发病或者自感不适,但未送医院抢救而是回家休息,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视同工伤。


徐红梅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工作10年,是一名非常优秀的主诉检察官和优秀公诉人,有着近30年主诉检察官、公诉人、律师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10年。

       徐律师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胜诉率达90%以上,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在业界、政府和案件当事人中广受好评。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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