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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院案例:确认劳动关系受一年时效限制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劳动工伤律师  时间:2022-09-27

小编按: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属一年仲裁时效限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确认劳动关系之诉属确认之诉,根据民法理论,确认之诉不受诉讼时效限制,故确认劳动关系之诉也不应受仲裁时效期间限制。

另外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劳动争议,既然是劳动争议,自然受仲裁时效限制。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会议纪要》的通知(津高法〔2019〕296号)就持该观点,该纪要第4条规定,“依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劳动者申请仲裁确认劳动关系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小编特刊载广东高院作出的一份裁定,供实务中参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民申324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赵某田,女,1968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祁阳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广州大道****。

再审申请人赵某田因与被申请人广州盛某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盛某物业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9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赵某田申请再审称,二审认定赵某田的诉讼请求已超过一年的仲裁时效属适用法律错误,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应确认赵某田与盛某物业公司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存在劳动关系。综上,赵某田请求依法予以再审。

盛某物业公司提交意见称,确认劳动关系也属于劳动争议请求的一种,应适用仲裁时效制度。在超过仲裁时效的情况下,赵某田不应通过劳动仲裁和诉讼的途径实现补缴社会保险的目的,而应当通过行政途径解决补缴社会保险的问题。赵某田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确认劳动关系纠纷。根据赵某田的再审申请以及盛某物业公司的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赵某田确认2008年5月1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与盛某物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的诉讼请求应否适用仲裁时效制度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据此,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劳动争议事项,故该法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的规定应适用于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争议的情形。

本案赵某田2014年12月31日已与盛某物业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直至2018年4月13日才提起本案诉讼,明显已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二审对其诉讼主张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规定。赵某田主张确认劳动关系不适用仲裁时效制度于法无据,其再审申请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赵某田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赵某田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羊 琴
审判员: 林小娴
审判员: 李 磊
二O一九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曹丽霞

来源:法务之家、劳动法库、网络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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