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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公司法律师  时间:2022-04-27

《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从该条规定来看,法律要求对接触职业危害的劳动者需要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对于该条的适用,在实践中尚存在许多需要厘清的问题,因为劳动合同的解除存在多种情形,在劳动者没有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时,下列解除行为是否有效?例如:1、劳动者能否主动解除劳动合同?2、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能否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3、劳动者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用人单位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对于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规定了用人单位不能依据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解除,但对于笔者提到的上述三种情形却没有作出禁止规定,这是否就意味着上述解除行为均是有效的?还是说存在法律漏洞?例如,劳动者确实严重违反规章制度,单位进行了解除,但其后劳动者又确实被认定存在职业病并被鉴定为伤残等级四级,此时法律该如何平衡?也就是说法律该优先选择保护何种利益并进行利益平衡。

从本案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观点来看,其似乎认为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劳动者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的行为是无效的。


 

案号:2022)青民申40号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西矿锌业分公司在赵建功离岗时未对其进行健康检查的情况下,要求其离职并签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及《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应为无效。

来源:劳动法天平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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