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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方拒绝配合亲子鉴定,一方委托形成的亲子鉴定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徐红梅律师  时间:2022-03-05

210226-1简要案情:

一方主张确认其与儿子之间不存在亲子关系,为此提交了DNA检测意见书,一审法院认为:该检验报告书系男方单方委托形成,且鉴定机构明确提出检测意见仅供个人参考,不适用于司法程序,该检测意见书不能达到必要证据的标准,故对该证据不予采纳从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角度出发,对男方请求确认其与儿子无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男方对其否认亲子关系的诉讼请求已经提供了必要的证据予以证明,经法院释明并依法委托鉴定机构,女方及其儿子仍拒绝做亲子鉴定,依照上述司法解释之规定,法院认定男方否认亲子关系的主张成立。

案号: (2021)冀06民终5210号  裁判文书网


徐红梅律师曾在检察机关工作10年,是一名非常优秀的主诉检察官和优秀公诉人,有着近30年主诉检察官、公诉人、律师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律师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10年。

       徐律师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交通事故、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数百件,胜诉率达90%以上,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在业界、政府和案件当事人中广受好评。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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