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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不应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公司法律师 大连开发区公司法律师 大连金州公司法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公司法律师  时间:2022-02-23

实践中,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时,基本上能得到法院的支持,但有些单位会提出其不存在恶意拖欠行为,此时法院是否要考察用人单位的主观因素来判断是否支持经济补偿的问题呢?《劳动合同法》第38条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权利,单从法条上来看,不能直接看出该条是否需要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而且该条也没有说单位在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时就不用承担责任,但相信比较统一的观点是该条是过错解除权,也就是要以用人单位存在过错为前提,既然是过错解除权,那么涉及过错的举证责任该由谁承担的问题,如果实行过错推定,则应该由用人单位来证明自己不存在过错以免责。过错包含了故意和过失,用人单位是否要对过失承担责任?对于哪些情形可以作为用人单位免责的依据?法律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相信这需要实践给出答案。本案北京地区法院提出了单位非恶意拖欠劳动报酬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小编的疑问是:恶意是否仅指故意?本案单位是否不存在任何过失?

 

案号:(2021)京0113民初193号、(2021)京03民终9379号、(2021)京民申6645号

 

北京市顺义区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顺丰公司于2020年7月17日发放给刘俊培的2020年6月工资确实存在不足额的情况。但根据顺丰公司提交的工资表能够看出,顺丰公司未足额发放2020年6月工资的原因主要在于扣除了刘俊培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鉴于顺丰公司在不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已经补发了刘俊培2020年6月的工资差额,故顺丰公司未足额支付刘俊培2020年6月工资并非恶意,刘俊培以顺丰公司未足额支付2020年6月工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以此主张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依据不足。

来源:劳动法天平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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