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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节所送礼品造成他人损害,送礼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合同纠纷律师 大连开发区合同纠纷律师 大连金州合同纠纷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合同纠纷律师  时间:2022-02-03

新春佳节前后是人们送礼的高峰时刻。人们通过礼品的往来,以表达对亲人的祝福,对好友的感谢,对师长的敬意!但是,并不是任何良好的愿望都能达到良好的结果,由于这样或者那样的原因,接受了礼品的人在食用或者使用时发生损害的情况也是时有所闻的。当然,礼品发生损害的情况有多种情况,例如,因使用不当造成的;食品接受后未及时食用过了保质期食用造成损害的;因接受的食品礼物或者其他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害,等等。本文仅就这后一种情况,即因接受的食品礼物或者其他物品本身存在瑕疵或者质量问题造成食用或者使用者损害的,该由谁承担责任问题谈谈意见。


首先,送礼行为在法律所形成的是送礼人与收礼人赠与法律关系,送礼人为赠与人,收礼人为受赠人。送礼人将属于自己的财物(通常是从经营者处购买来的,也有自己种植的或者生产的,例如,自己做的鞋子、衣服等)无偿给予收礼人,收礼人表示同意接受的行为。送礼人所送礼品难免会有瑕疵或者质量问题,但如果送礼人对这种情况也并不知情,收礼人因为礼品的瑕疵或者质量问题造成损害的,人们一般会认为这是不应当要求送礼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对此,法律的规定是“赠与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不承担责任(第662条第一款前句)。”法律的规定是符合人们的愿望和常情常理的。如果动辄就要求送礼人承担赔偿责任,无疑就错怪了一片好心,即使我们自己购买物品也难免看不出来有问题,因而受到损害,这就更不应当苛求送礼人。这就要求我们收礼人在接收到礼品后,在食用后者使用时,认真进行一番检查,作为礼品的食用人或者使用人才是第一责任人,把好食用和使用的这最后一道关口。


但是,如果送礼是附有义务的,例如,某甲在春节前给自己帮助过的某乙律师送礼(500元的酒水),但顺便要乙给自己写一个简单的车辆租赁合同,而写这样一个合同的市场价格是200元。在这种情况下,赠与人就要对酒水的瑕疵承担一定责任了。其法律规定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第662条第一款后句)”即,如果甲所送酒水出现瑕疵造成乙的损害,其中的200元的酒水就相当于乙购买甲的酒水,送礼人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这是合情合理的,也符合关于权利义务相一致的法律原则。


其次,对故意不告知礼品瑕疵及保证无瑕疵的,因为该瑕疵造成收礼人损害的,送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此法律的规定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证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662条第二款)”从法律上来说这就是认为送礼人有比较大的过错了。知道有瑕疵却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是并不实际知道有无瑕疵,且向收礼人保证是无瑕疵的。鉴于收礼人基于对送礼人的相信或者是基于双方之间的特别关系,本该可以避免的损失,由于送礼人的过错造成了收礼人的损失,理当承担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对无瑕疵的认定要结合具体情况,做比较宽泛的理解,例如,张三送给李四有五、六斤高级糕点,本来是两天后即过期的(张三是花半价购买的),但张三却没有告诉李四,而李四是一个人还是一名老者,他一个人两天之内肯定是吃不完这些蛋糕的,但张三碍于情面却没有告诉李四,认为过一两天吃也不会有出现什么问题。结果,由于李四年龄大身体素质差,在第四天吃完蛋糕后引起肠胃方面的疾病,经过诊断恰是因为过期蛋糕造成的,这就应当认为是故意不告知瑕疵的情况。因此,故意不告知瑕疵是要看具体情况的,其关键是看送礼人是不是有明显的过错,是不是比较容易避免损失的发生。


另外,通常不少送礼者和收礼者是比较亲密熟悉的人,尤其是对哪些收礼者年龄偏大身体欠佳者,某种食品或者物品由年轻人食用或者使用是没有什么问题的,但是由收礼者食用或者使用则会出问题,这就要求送礼者进行适当的告知。不然好事就变成了坏事的。


第三,对于礼物中是由生产厂家和销售者的物品,生产者和销售者对该礼物的瑕疵造成的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实际生活中中,大多礼品都是由送礼者从市场购得的,送礼者尽管进行认真的挑选和甄别,但也是总难免出现质量问题或者瑕疵的,但只要记得销售者或者记得该礼物的生产厂家,当真的出现质量问题时,送礼者可以帮助收礼者向礼物的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请求赔偿的。


对此,我国《民法典》也有明确的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第1203条)即使是因购买原材料后制作的礼物,如果制作的礼物与购买的原材料存在缺陷有关系,也仍然可以请求其生产者或者销售者承担赔偿责任的。

来源 | 法务之家 作者:周玉文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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