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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绕道去买菜回来路上被车撞了是工伤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劳动工伤律师  时间:2022-01-15

,不予采信。

据此,二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申请再审:我下班绕路买菜,是从事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罗小莲申请再审称,1、我下班绕道买菜,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应当认定为工伤;

2、原二审审判程序违法,其在一审中申请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未予准许,二审时证人已出庭作证,但二审却以一审证人未出庭为由不予采信错误。请求再审撤销原审判决,并撤销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

高院裁定:确实不能认定为工伤,别折腾了

安徽高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三)项规定,上下班途中是指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本案中,罗小莲居住地是公司为其提供的在公司内的职工宿舍,其下班后绕道去距离其宿舍5公里左右的牛头山街道买菜和办理其他个人事务,因办理个人事务不是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到距离宿舍5公里左右的菜市场买菜,也不属于合理路线,故其在返回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不符合上述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工伤认定条件,故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并无不当。

罗小莲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罗小莲的再审申请。

案号:(2017)皖行申117号

来源:人力资源法律、网络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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