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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用人单位应当按约定支付。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公司法律师 大连开发区公司法律师 大连金州公司法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公司法律师  时间:2021-12-27

对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特别约定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往往是用人单位为了留住一些特需人才,而且此种约定一般也是劳动者要求的,因为其需要在一家企业长期付出,为避免企业随意让其走人,所以要与该企业约定比法定标准更高的补偿。对于此种约定的效力问题,因为对劳动者有利,往往得到了司法实践的认可。用人单位有时还会特别约定如果劳动者存在严重违纪行为的话就不支付该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但一旦用人单位自认为合法的行为被认定为违法后,其可能就要承担支付高于法定标准补偿的不利后果,而对劳动者而言,既然可以获得高于法定标准的补偿,劳动者也会优先主张。

 

案号:2021)沪民申474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关于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之补充协议》中约定“公司正式录用乙方后五年内,如甲方要求乙方离职,则一次性补偿人民币200万元,甲方有足够证据证明乙方严重违反公司管理制度给公司造成损失或违法违规的,以及离职当年公司营业收入没达到一亿五千万人民币的除外……”原审据此认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约履行,支付补偿金,而且基于该约定的补偿金已经高于法定赔偿金的数额,原审亦不再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该认定合法有据,并无不当。


来源:劳动法天平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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