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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周岁的女儿,法院为何判给了男方抚养?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金州离婚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0-10-30

一审诉讼请求 

甲女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原被告非婚生女小玲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向原告支付抚养费2000,直至小玲独立生活;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查明事实
2017年6,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83月原告与被告开始同居生活,2018129,原被告在原告家乡按照风俗办理了婚礼,被告给付原告家庭一定的礼金,双方生育一女,取名小玲,之前小玲同原被告共同生活,之后由于原被告发生争执,原告外出务工,小玲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至今,原被告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
原被告后期因为缺乏沟通,被告对原告缺乏信任,双方还因为经济等问题产生了矛盾,原被告现在已经分居生活,双方无共同财产。
一审法院裁判
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在未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现仍未补办结婚登记,双方属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
在同居期间子女抚养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本案因为原被告发生争执后,原告外出务工,小玲一直随被告及其祖父母生活至今,被告要求小玲随其生活,小玲随被告生活,对女儿的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现在原告没有自己的住房,在外租房居住,但是被告具有住房,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小玲的能力,所以小玲应由被告抚养,被告不要求原告给付以后的抚养费
被告主张要求原告退还被告父母支付的彩礼金8万元,因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所以本案中不予处置;被告主张要求原告支付被告20199月至20205月张某抚养费16000,因原告不予认可,被告又未提供证据证明,故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
一、原被告非婚生女小玲由被告乙男抚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上诉人主张
上诉人甲女上诉称:
一、被抚养人小玲仅年满1周岁,尚在哺乳期,由上诉人抚养能更好在给其体贴和照顾,也符合相关法律的立法意图。
二、上诉人已不能再生育,依据法律规定,应优先考虑上诉人对被抚养人的抚养权。
三、被抚养人系女性,随着其生理发育,由上诉人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四、上诉人有稳定的收入,具有抚养能力,且上诉人父母身体健康,时间自由,能帮助上诉人照料被抚养人。要求改判被抚养人张某归上诉人抚养。
被上诉人答辩
被上诉人乙男答辩称:
一、一审法院判决保护了被抚养人小玲的合法权益,依法应当维持。
二、被抚养人小玲出生后,上诉人年纪尚轻,不关心照顾,基本上都是由被上诉人母亲帮助照顾,并且乘孩子断奶期间离家出走,拒绝回来。被抚养人小玲此后一直由被上诉人和母亲照顾,感情融洽,现已形成稳定的良好的生活习惯,上诉人不考虑突然改变其生活环境对孩子成长和影响,执意要求变更抚养权,实际是损害了女儿的健康,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
三、上诉人系年轻女士,没有稳定的工作无法给孩子一个温馨而健康的成长环境,目前不适用抚养女儿。
四、虽被抚养人小玲现不满两周岁,依法原则上应当跟随母亲生活,但上诉人在其几个月时就将其丢给祖母,独自离开,现又以孩子未满两同岁为由主张抚养,是在机械的使用法律以达到自身目的。要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裁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原审判决小玲由乙男抚养是否适当。上诉人甲女作为孩子的母亲,在被抚养人小玲九个月时丢弃孩子离家外出务工,不尽抚养义务,应当受到良心的遣责。
被抚养人小玲自出生以后即在被上诉人家庭生活,特别是在上诉人甲女离家出走后,一直由被上诉人乙男及祖父母抚养至今,形成稳定的生活习惯,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了“哺乳期内的子女,原则上应由母方抚养”,但结合本案实际,上诉人甲女家乡为某县,现在异地务工,无固定的住房,虽有收入但不稳定,被抚养人小玲现在生活的地点即是被上诉人乙男家乡,有固定的住房、稳定的收入,能给被抚养人小玲比较稳定的生活环境,对被抚养人小玲健康成长更为有利,从以上分析来看,被抚养人小张归被上诉人乙男抚养更为适宜。上诉人甲女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来源:丽姐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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