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9116-0315

国家医保局关于产后抑郁诊断治疗是否属医保报销范围的答复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劳动纠纷律师  时间:2020-10-20

国家医疗保障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3042号建议的答复

医保函〔2020〕87号

 

方燕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将妇女产后抑郁诊断治疗费用纳入生育保险报销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国家卫生健康委、全国妇联,现答复如下: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社会保险法和生育保险有关规定,生育保险覆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用人单位雇佣和招录职工,无论男女均应为其参加生育保险,按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的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按规定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因此,生育保险通过发挥社会保险的互助共济作用,对维护职工生育保障权益、促进妇女公平就业具有重要意义。

 

国家高度重视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工作,女职工随所在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住院分娩、产前检查等生育相关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未实现稳定就业女性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可以通过参加城乡居民医保解决。

 

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保(以下简称两项保险)合并实施的任务部署,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要求各地对两项保险统一医疗服务管理,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药品目录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

 

国家层面采取排除法规定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和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并未将心理治疗、产后恢复的相关诊疗项目排除在外。各省(区、市)医保部门根据医疗技术发展、本地区医保基金运行等实际情况,组织制定了本省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由于各地经济发展和医疗技术水平的不同,纳入的具体项目范围和支付水平也有一定的差异。

 

2016年,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会同相关部门印发了《关于新增部分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障支付范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23号),在原有9个基础上,增加康复综合评定等20项医疗康复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目前各地已普遍落实。

 

关于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写入“将妇女产后抑郁心理评估、治疗康复、产后恢复等费用纳入生育保险待遇”的建议,从关爱妇女身心健康的角度,我们表示理解,但产后抑郁的诊断治疗医学专业性较强,其费用测算需科学论证,可请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关于妇女单方支付产后抑郁诊疗费用的,有权在离婚时要求男方予以补偿的建议。妇女因支付产后抑郁症诊疗费用产生的债务应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由夫妻共同财产清偿。此外,现行婚姻法及2021年1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的民法典均规定了离婚时一方生活困难,有负担能力的另一方应给予适当帮助。

 

下一步,国家卫生健康委将尽快完善并印发《产后保健工作规范》,指导医疗卫生机构强化产后抑郁防治,医保部门也将按照中央有关要求,指导地方继续做好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障各项工作,提升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妇女健康权益。

 

感谢您对医疗保障事业的支持和关心。

 

国家医疗保障局

2020年9月22日

来源:劳动法库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