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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为职工购房贷款出具的《收入证明》能证明工资标准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劳动争议律师  时间:2020-10-13

案号:2019)渝民再366号

 

再审申请人:陈文胜、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简称重庆液压公司)

 

陈文胜一审请求:要求解除与重庆液压公司的劳动合同,由重庆液压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102200元、2016年未休年休假工资9215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67392元、2017年被克扣的保密资格认证通过奖励120元、2017年8月3日被克扣的高温工作补贴50元、2017年1月至10月月度绩效补差10560元、2017年1月至10月年度绩效20000元、重庆液压件厂破产职工安置费及利息76777元

 

案件基本事实:陈文胜于1991年7月25日参加工作,曾系重庆液压件厂职工。重庆液压件厂隶属于中国船舶重工集团公司,因政策原因于2006年7月18日被法院宣告破产。2006年9月8日,重庆液压件厂破产清算组印发7号文件,载明对固定职工的安置方案为:固定职工可选择领取一次性安置费或者一次性经济补偿金,同时与重庆液压件厂解除劳动关系。安置费计算截止时间为2006年7月。……凡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职工,可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其他优惠政策。

陈文胜自2007年12月26日起在重庆液压公司技术管理部门担任主任,后担任副总工程师直至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经过多次岗位调整,但均为部门负责人。

2010年2月2日,重庆液压公司印发21号文件,载明:符合重庆液压件厂破产时自谋职业安置条件,且未自谋职业而安置到公司就业的人员中,同时具备以下2个条件者,公司支付其在重庆液压件厂破产时应领取的安置费(一次性安置费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1、重庆液压件厂破产时,其本人年龄或者工作年限等情况,不符合执行破产提前退休条件;2、本人自愿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自谋职业或公司主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且按规定办完离职手续。

陈文胜提交的《收入证明》,发往单位为中国银行_____支行,证明中姓名、身份证号码、担任的职务,工作年限,月均收入均为空白下划线,由陈文胜手写填入,其余字体为打印。加盖重庆液压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印章处手写“目前收入属实。2017.6.23”。陈文胜认可该证明系为了买房贷款找公司出具,但认为人力资源部是在核实本人工资后才盖公章。重庆液压公司认为该证明系公司出具的空白格式证明,具体内容由员工自行填写,不能作为认定陈文胜工资的证据。

 

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一、陈文胜与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于2017年10月25日解除;二、由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陈文胜经济补偿47460元;三、驳回陈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判决结果:一、维持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二、撤销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8)渝0118民初915号民事判决第二、三项;三、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陈文胜经济补偿金100220元;四、驳回陈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于陈文胜离职前的工资标准问题。第一,根据重庆液压公司《员工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的规定,公司人力资源部对员工薪酬进行归口管理,包括薪酬登记核定的初审及薪酬调整;复核各岗位绩效工资、复核各部门员工工资明细等。陈文胜举示的《收入证明》加盖了公司人力资源部印章,说明重庆液压公司认可上面填写的陈文胜收入标准。第二,重庆液压公司称社保缴费基数10022元不是根据陈文胜的工资数额确定,是公司内部针对不同级别定的不同缴费档次,并未举示证据证明。第三,重庆液压公司举示工资表拟证明陈文胜的工资标准,但根据工资表的记载,陈文胜2016年月平均工资与2017年基本持平,均未超过5000元,而重庆液压公司2017年为陈文胜缴纳社保的基数为10022元,超过工资表载明陈文胜2016年全部工资性收入的2倍,明显不合常理。结合陈文胜在重庆液压公司工作年限及任职情况,本院认为,重庆液压公司举示的工资表所载收入并非陈文胜的全部工资性收入,二审判决根据陈文胜举示的《收入证明》、单位为陈文胜缴纳社保的缴费基数等书面证据,综合认定陈文胜工资标准为10022元每月并无不当,重庆液压公司相关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对其相关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破产职工安置费的问题。本院认为,破产安置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性质及支付依据上均有所不同,……故陈文胜关于重庆液压公司应向其支付破产职工安置费的主张成立。

 

重庆高院再审判决结果:一、维持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357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二、撤销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2018)渝05民终3570号民事判决第四项;三、中船重工重庆液压机电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支付陈文胜破产职工安置费30585元;四、驳回陈文胜的其他诉讼请求。

 

小编后话:从重庆高院再审的意见来看,其虽然最终结果是按照劳动者举示的《收入证明》认定了劳动者工资为10022元/月,但这是法院综合了劳动者社保缴费基数等事实综合认定的结果,可见能否单凭单位为职工购房贷款出具的《收入证明》证明工资标准还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现实中,劳动者为了贷款需要,往往需要用人单位出具《收入证明》,而《收入证明》有时载明的金额会与劳动者实际工资有差异,而这就需要法院综合全案事实进行认定,而本案《收入证明》载明的工资与劳动者实际工资没有差异,但这也是法院综合其他事实得出的结论。对于本文前面提到的破产职工安置费与经济补偿能否一并主张的问题,重庆高院观点为破产安置费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在性质及支付依据上均有所不同,因此本案劳动者不仅获得了经济补偿,也获得了破产职工安置费。

来源:劳动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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