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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律师——借车出事故,车主应当承担责任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金州交通事故律师  时间:2020-09-21

基本案情

(新闻来源: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8年2月的一天中午,朱某与朋友高某等人同桌就餐后,高某提出要借其小轿车回家一趟。朱某知道高某已饮了较多的酒,碍于情面仍把自己的小轿车借给了他。14 时许,高某驾车不慎撞上了在非机动车道内扫地的环卫女工纪某,致其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高某驾车逃离现场。交警部门认定,高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疏于观察,未及时发现情况,且发生事故后逃逸,致使现场部分证据灭失,认定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纪某无事故责任。


朱某的小轿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死者纪某于1951年出生,生育3个子女,丈夫、父母均在事故发生前去世。为赔偿事宜,纪某的3个子女将保险公司、车主朱某和肇事司机高某一起告上法庭,请求3个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34万余元。



保险公司辩称,高某系饮酒驾驶且逃逸,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朱某则辩称,其并未主动出借车辆给高某,且对事故的发生无法预见,不能控制,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11万元,肇事司机高某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外承担60%的赔偿责任即13万余元,车主朱某承担40%的赔偿责任即8万余元。


判决依据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9条的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1209的规定和上条大致相同。因此,根据这一法律规定,机动车在借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但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朱某明知同桌就餐的高某饮酒,已不能驾驶车辆,但仍将车辆借其使用,没有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主观上存在一定的过错,故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车主什么情况下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48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我国《民法典》第1208条也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车主是否承担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了4种情形下认定车主或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因此,根据上述情形,如果车主将轿车借给他人使用时,不存在上述情形,车主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就应根据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来源:沃丰交通事故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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