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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接触性交通事故的裁判规则及案例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交通事故律师徐红梅  时间:2020-08-04

【导言】

审判实践中,我们经常遇到这样的案例,有的交通事故当事人以与对方没有接触为由拒不承担赔偿责任。那么,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到底该怎么认定和处理呢?

【概念辨析】

非接触性事故,一般是指在发生事故时,双方车辆或车辆与行人并没有发生实际物理碰撞,一方由于违规鸣笛、避让、刹车、停放、变换灯光等原因给对方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比如说,一前一后同向行驶的汽车,由于前面车辆突然变道,后车为了避免与前车相撞,而撞上了路边的护栏。


再比如,车辆行驶过程中不断鸣笛或变换灯光,电动车骑车人受到惊吓,掉到沟里受伤了。(是不是觉得有点像……碰瓷?)


【核心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条第5项所称“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只要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具有过错的,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对于非接触性交通事故,即使两方主体并未有任何直接接触,但车辆存在一定过失,从而导致另一方有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车主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认定规则】

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发生碰撞并不意味着无需承担赔偿责任。赔偿责任的确定应根据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具有因果关系来加以判别。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需建立在事实的认定上,依托于相应的证据以认定事实。


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形下,如何运用间接证据来认定案件事实则是案件的关键所在。间接证据之间通过逻辑推理能形成完整严密的证据链,具有优势盖然性,足以确定案件基本事实的,法院应予认定。


人民法院在判定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责任时,一般依据四点:


(一)对周围环境是否造成危险。从事故发生的时间、场所、车速、天气状况、车辆状况等方面考察,主要考虑车辆或行人的可视状况,车速根据具体情况而定,车辆是否存在超高超宽等违法行为等。


(二)受害人是否存在过错或特殊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情况,如果受害人存在过错或特殊体质,则相应减轻另一方的责任。如受害人患有严重心脏病,车辆的喇叭声音太大,使其受到惊吓,诱发心脏病。这种情况,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会减轻。另外,如果受害人违章在先,也会减轻对方的责任。


(三)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受害人受伤的法律后果与驾驶员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是判断是否构成交通事故的要件之一,侵权责任的成立必须以行为人和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


(四)是否存在紧急避险情况。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可以不承担责任或给予适当的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责任。


【案例推送】


1、超速:货车司机开车太快,转弯外力带倒老人

一位货车司机在送货途中,车辆行驶至某地拐角处,一老人路过此处,司机驾车右转没开出多远就被行人拦下,因为老人跌倒在道路右侧。司机认为自己没有接触到老人,但还是将其送到医院。民警在现场查看现场周边监控,未发现倒地受伤的老人与驾驶的货车有直接接触。老人受伤后入院治疗,医院诊断为“左肱骨远端粉碎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


法院认为,货车司机与老人虽然没有直接接触,但在拐弯处车速太快,致使老人受到惊吓,货车司机存在一定过失。老人因为车子被惊吓致使摔倒成十级伤残,造成了人身损害,构成了因果关系,货车车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超车:小轿车雨天超越电动车,电动车车主意外死亡

某下雨天,张女士骑电动自行车行驶在路上,在肩与机动车道白色分界线靠机动车道内侧约二三十公分处,一辆由方先生驾驶的银灰色小轿车尾随其后。此后监控画面外就发生了交通事故:小轿车随后超越电动车,电动车侧翻滑出,张女士头部着地,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时,现场没有证人,也没有监控,交警赶到现场勘察,调取不到相关证据,遂作出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方先生的小轿车在超越张女士的电动自行车过程中,电动自行车发生翻车,案情发生的时间是在路滑、能见度、判断力相对下降的下雨天气,张女士最初是行驶在前方,一则下雨声大,张女士不一定能听到后方车子行驶的声音。二则路滑,电动车车主要集中在驾车上,判断能力肯定会有所下降,并不能快速反应到后方是否会有车子超车。当小轿车近距离快速超越时,张女士有可能受到了惊吓而翻车,从而造成了交通事故。机动车在运行中,对周围形成了高度危险状态,机动车方的注意义务大于非机动车方、行人,方先生作为驾驶员,应当预见到雨天路滑近距离快速超越电动自行车的危险性,由于其没有预见和未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实施超车,发生事故,故方先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3、靠近:车辆靠近行人,对电动车倒地负一定责任

 2017年11月14日6时44分许,被告李某某驾驶小型汽车在超越前方同向原告郑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时,原告倒地受伤。经交警部门调查,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无法确认双方有无发生接触。


法院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虽然交警部门仅出具了交通事故证明,认为无法确认原告与被告间有无发生接触。但通过李某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可知,事故发生前原告驾驶电动车在李某某驾驶车辆前方右侧道路正常行驶,被告在超越原告电动车时为规避道路左侧开挖沟渠,接近原告一侧通过,致原告倒地受伤。同时在该事故发生前后均无其他机动车通过上述路段,所以本次事故可以确认为非接触性交通事故,被告李某某应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应承担主要责任。


4、避险:未接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也要担责

2016年7月3日,市民李某驾驶三轮电动车从左侧超越骑自行车王某的过程中,王某倒地受伤。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双方车辆无明显刮碰痕迹且陈述不一致,事故形成原因无法查清。


王某住院治疗18天,支出医疗费36000余元。王某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道路上的驾车行为带来危险时,为避免事故发生而采取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应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相应责任。被告李某超车时仅距原告15厘米左右,即使双方未接触,该段距离不够安全,为避免碰撞的发生,原告王某紧急避险而摔倒受伤,故被告李某应承担50%赔偿责任。


5、转弯:急转弯导致行人摔倒,无碰擦亦属交通事故

 2011年9月18日10时许,年逾七旬的焦某骑自行车沿非机动车道由东向西行驶至叉口地段时,遇由东向西行驶的张某驾驶的轿车右转弯,焦某跌地受伤。因双方的车辆未直接发生碰擦,交巡警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


司法鉴定所出具了车辆痕迹鉴定报告书:轿车整车未发现碰擦痕迹和可疑附着物质,轿车与自行车未发生过碰撞。自行车为避让与轿车相撞时,向右急转弯致使自行车左侧倒地。自行车倒地时,与轿车有一定距离可以形成。


法院经审理认为:通过鉴定结论与事故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监控录像等证据,认定焦某的伤害系张某的驾车行为所致。根据转弯的车辆不得妨碍被放行的直行车辆、行人通行之规定,法院酌定张某与焦某的赔偿责任比例为6:4。


6、避让:因避让车辆受伤,车主和保险公司赔偿

林先生驾驶轿车行至某酒店门前路段时,欲从道路中心的绿化带缺口处左转。这时,驾电动三轮车同向行驶的杨女士见轿车从后方驶来,慌忙向左急转向,致使三轮车侧翻,杨女士肱骨下段粉碎性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法院审理后认为,“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以及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原、被告车辆虽然未直接接触,但原告诉称的因避让林先生驾驶的轿车而致电动车侧翻的事实存在,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行为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杨女士逆向行驶,违反交通规则且避让不当,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林先生在无交通信号的道路转弯行驶时未尽注意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据此,一审判决杨女士获赔65000余元。保险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维持原判。


7、对行:未给对方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空间,适当担责

2017年1月17日17日24分许,原告赵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行驶行至大街路口路段时二轮车发生侧翻受伤。同日17时18分许,被告许某某驾驶白色小型轿车由迎宾大道与成大街路口右转弯向富岭村方向行驶。在事故发生时段,正值下雨,路表湿滑,该车经过上述事故地点。事故发生路段,路宽4.5m左右。交警部门无法认定事故责任。


一审法院认为,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事件,双方车辆是否发生“接触”不是构成交通事故的必要条件,亦不是责任承担的前提条件。交警部门虽因客观条件所限无法对案件主要事实、事故原因及各方当事人责任作出认定,但根据原、被告陈述、证人证言、交警部门对许某某所作的心理测试意见,可推断原告和被告车辆发生交会具有高度盖然性。在双方交会过程中,原告为避让相向而行的机动车致自身侧翻并受伤的事实客观存在,原告的受伤与被告的驾驶行为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告在下雨天且路表潮湿的道路驾驶二轮电动车车,应注意观察路面情况,其未尽注意义务且避让不当造成自身伤残,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许某某在遇对向而行的车辆时,应注意旁边车辆的通行情况,为他人预留足够的安全时间和空间,以确保安全驾驶,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8、刹车:因避让车辆急刹摔伤,非接触亦获赔偿

2018年9月8日19时,周某某驾驶二轮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因躲避前方由东向西行驶的王某某无证驾驶的二轮摩托车,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时摔倒,致使自身受伤。交警大队出具证明:双方车辆人员没有发生接触,无法证明事故事实存在。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是在两车相会躲避时,原告周某某在刹车过程中摔倒,现有证据无法确定双方的事故责任,结合事故发生的原因力,确定原被告分担事故的同等责任。据此,法院判令被告在相当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内赔偿周某某医疗费等损失16000元。


王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9、灯光:违规使用远光灯引发事故,非接触也要赔偿

2017年8月20日晚8时50分左右,刘某驾驶面包车与童某驾驶的货车交会时,面包车与行人曾某某相撞,造成曾某某当场死亡。


肇事面包车的行车记录仪视频显示:事发前10多秒,面包车先后与对向五辆车顺利会车。此后,对面驶来一辆灯光明显强烈的机动车,造成面包车驾驶室内出现光线障碍,看不清车前路况。当面包车与对向车即将交会时,才发现一名行人出现在车前监控视频中,但驾驶员已反应不及,直接撞了过去。后经交警调查,对向车就是童某驾驶的货车。


交警部门认定,刘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时对道路情况观察不够,操作不当,在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童某夜间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与对向车道会车时使用远光灯影响会车车辆安全行驶,对事故承担次要责任。


10、违停:货车违规停放,导致事故亦要担责

一辆大货车违停在路边,当晚,该路口发生一起车祸,一辆轿车和一辆摩托车撞到了一起。


大多数人看来,这起事故的责任,应该在摩托车司机和轿车司机之间划分。但结果并非如此,交警认定另两车责任的同时,认定违停的大货车司机承担了次要责任,因为违停的大货车遮挡了视线,导致摩托车司机和轿车司机没有及时看见对方,是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五、谨防碰瓷    

碰瓷,原属北京方言,泛指一些投机取巧、敲诈勒索的行为。据说,“碰瓷”是清朝末年的一些没落的八旗子弟“发明”的。这些人平日里手捧一件“名贵”的瓷器(其实是赝品),行走于闹市街巷,然后瞅准机会,故意让行驶的马车不小心“碰”他一下,他手中的瓷器随即落地摔碎,于是瓷器的主人就“义正言辞”地缠住车主按名贵瓷器的价格给予赔偿。久而久之,人们就称这种故意和机动车辆相撞,骗取车主赔偿的行为叫“碰瓷”。


非接触性交通事故与碰瓷看上去虽有一定的相似之处,但并非同一概念,可从多个方面加以识别:


1.时间:碰瓷大多数选择在偏僻路段、路面没有交警巡逻的时间,主要集中在中午、晚间。


 2.地点:丁字路口、十字路口转弯处,还有城郊、集镇农贸市场等交通相对混乱的地方,以及城区行人、车辆较多的地方。


3.对象:碰瓷特别喜欢针对中高档车、女性司机、外来车辆作案。中高档车车主经济条件好,大多抱有破财消灾的心理;女性车主遇到突发事件容易慌张、害怕;外地车初来乍到,人生地不熟,大多会抱息事宁人的心态。


4.方式:碰瓷的人大多驾驶非机动车或步行,趁车辆靠边、倒车、掉头时机,找机会亲自去撞车,把握好可以不受伤,或者受轻伤,或者伪装受伤。 


5.时机:有的碰瓷专挑有违法情况的车;或发现司机扭头说话、低头拿东西等等,撞上去司机也不知道是怎么回事。所以开车不要打电话,或做其它分心的事情。


 如何避免碰瓷?

1、开车别违法,遵守交通法规,按规定行驶,不抢道,不开霸王车,不赌气。


2、按时买保险、审车,按时处理违法,不要无证驾驶,更不要酒后开车。


3、看到“可疑”的车和人离远点,遇事及时报警处理。


4、安装行车记录仪,轻松记录、识别到底是碰瓷行为还是正常的交通事故。

来源:民事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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