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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房产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徐红梅  时间:2020-07-14

基本案情

2004年1031日,陈×与韩x登记结婚。20118月,陈×与其父陈x甲将二人于20041023日共同购买的本市××路房屋(本市×路×x×号Xx室所厘)卖出,共得157万元,并将所有款项银行转至韩×账户。之后该款项用于购买×x村房屋(本市xx村××号文室房),韩x的母亲陈×乙为产权登记人。 
陈x甲以自已应得陈×、韩×夫妇157万元售房款的一半为由,向另案法院提起诉讼。另案法院审查认为:陈x与其父陈x甲共同共有××路房屋份额相等,陈x甲同意陈×卖出此房并取得157万元房款,因此陈甲有权要求陈x返还一半房款。韩x认同xx路房款全部转至其账户之事,故韩x亦应共同给付一半房款。对韩x主张的未有证据证明的款项是陈x与陈x甲赠与她的,不予采纳。另案法院判决陈×与韩×应将××路房屋一半售房款给付陈x甲,该判决已生效。 
陈x以购房款未赠与陈x乙,陈×乙应返还购房款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陈x乙返还157万元购房款。 
一审法院判决后,被告陈x乙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称:原审判决查明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x×路房屋产证取得时间比陈×与韩x登记结婚之日晚一个月,故该处房产陈x所有份额为夫妻共同财产,且经过另案法院判决,已经确认陈x仅有xx路房屋一半份额,故其无权要求本人返还全部售房款,只能在其拥有份额内提出请求;此外,陈×考虑本人实际居住困难又帮助照顾孩子,才购买x×村房屋并登记在本人名下该购房行为应为赠与,实际交付的钱款和韩x证言均可以证明。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本人不承担返还购房款义务。被上诉人陈x辩称:本人拥有的房屋份额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房合同签订日期早于本人与韩x登记日期,且产权证上登记的为本人与父亲的姓名,另案法院判决也对此予以载明;另案法院处理的陈x甲案件与本案属于不同法律关系,无论本人基于何种共有关系均有权对全部房款主张返还,因为限购令政策和处于学区内才是购买xx村房屋的真正原因,本人从未认可陈×乙与韩×称房屋属于赠与的观点。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上诉原审第三人韩x认同上诉人陈x乙的上诉主张。 
二审中,陈x乙为了证明其已归还78万元,提交了汇款给韩×的汇款单据,但二审法院以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且不能证明汇款目的是归还购房款而不予认可。

判决主文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陈x乙返还原告陈×157万元购房款及利息。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旨 
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是房屋买卖合同正常履行的自然结果,房屋不因结婚登记后取得产权证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婚前个人出资购买的房产在婚后取得产权证的仍应系买方婚前购买的个人财产,其配偶无权以房产系夫妻共有财产为由,对房屋本身及房屋出卖所得价款主张权利。 
重点提示 
我国法律虽然对夫妻个人财产作了明确规定,但仍然存在法律不能包含完全的特殊情况,因此司法实践中,认定婚前个人出资购买婚后取得产权证的不动产是否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时,应注意以下三点:(1)法律规定的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夫妻个人财产,是指夫妻在实行共同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夫妻约定,夫妻各自保留的一定范围的个人所有财产。我国《婚烟法》第18条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的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包括: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费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用品;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亦有规定,《婚姻法》第18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知,一方的婚前财产应当认定为其个人财产,即使夫妻双方离婚,也仍归个人所有。(2)婚前财产的形式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变更。根据物权公示原则,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
夫妻一方于结婚登记前出资购买房产,取得房产证是购房合同正常履行后的自然结果。根据一般房产交易流程从付款到产权证的取得需要经过相关部门一系列的程序,其时间上必然存在差异,即使产权的取得行为发生在婚后,但购房款项并非婚后财产,所以此物权取得行为实属婚前财产形式的婚后转化,并非婚姻存续期间的经营性收入增长,婚前财产的形式变化并不必然导致所有权的变更。(3)出资来源可作为确定房屋归属的重要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婚后由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18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在不能按照法律规定确定婚前所购婚后取得产权的房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范围时,购房出资来源可作判定房屋归属的重要依据,夫妻一方婚前与其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当认定为其与父母的财产,其个人出资份额亦为婚前个人财产。

来源:婚姻法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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