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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通过协议将房屋赠与给子女,可以反悔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徐红梅  时间:2020-03-02

大连离婚律师/大连开发区离婚律师/大连金普新区离婚律师徐红梅:

    夫妻在协商离婚时,考虑到孩子的利益,当事人往往会选择将共同的房屋赠与孩子。但在后来,因为各种原因,可能会导致出现一方后悔将房子赠与孩子的情况。更恶劣的情况可能是一方为了能够快速离婚,同意将约定某处房产归孩子所有,引诱对方同意离婚后,立马行使撤销权,以至于发生各种子女与父母因房产问题对簿公堂的闹剧。遇到这种情况怎么办?反悔方可以行使撤销权吗?

     我国《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单方面撤销赠与。赠与合同撤销权是法律赋予赠与人行使的一种权利,其目的是赋予赠与人在做出赠与意思表示后法定要件实现前的悔约权,以防止赠与人因一时情绪冲动,思虑欠周,贸然同意将不动产等价值贵重物品无偿给与他人。但同时,《合同法》第186条第2款对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范围进行了限制,即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行使任意撤销权。

      夫妻在离婚协议中达成将房产赠与未成年子女的内容,与解除婚姻关系密不可分,属于附带条件的离婚协议,且亦有在物质上给予子女一定补偿,保障子女良好居住环境的意图,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属于,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应认定为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因此,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与单纯的赠与行为性质并不相同,父母对未成年子女的赠与,即使财产权利尚未转移,也不能任意撤销。

        为了避免有的当事人恶意利用赠与的撤销来实  现其离婚又占有财产的目的,大连离婚律师事务所徐红梅律师有以下建议:

1.离婚协议要进行公证。最高法权威的解读是认为离婚协议将财产赠与子女的约定是不能任意撤销,但实务上还是会存在一些不一样的判决,也因此导致了会存在一些不诚信的行为,破坏家庭的关系和社会和谐。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建议在离婚协议中签订这种赠与子女的约定前,先去公证处把离婚协议书进行公证,再到民政局离婚。因为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是不能任意撤销的。

2.直接起诉对方要求履行离婚协议。若赠与方坚决不履行过户手续,另一方可以以自己的名义来起诉对方履行离婚协议,而不是以子女作为受赠人的角色进行起诉,避免把案由变成赠与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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