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休探亲假,单位可否扣发其工资?

来源:材料来源于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9-08-01

案件事实

张三于2011年入职于大连某设计院工作,2012年90月结婚,其妻就职于湖南一家地产公司,二人两地分居。2013年6月,张三跟领导申请休探亲假,领导没有同意。2013年8月张三再次申请休探亲假,领导劝其在等一段时间。同年11月张三第三次提出休假探亲,此时恰逢其单位承接了一项紧急工程,工期十分紧张,因此又未获同意。张三感觉这是领导故意刁难自己,按国家的相关规定,夫妻两地分居应享有每年30天探望配偶的假期,而且探亲假一般不能跨年度使用,于是张三写了一份情况说明便赶赴湖南。

因张三的擅自出走,单位的工程受到了一定影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工期。因此,设计院决定给予张三行政警告纪律处分,并扣发探亲期间的工资,探亲的往返路费不予报销。对此,张三不服,多次与单位领导交涉未果,于是在2014年3月,张三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了劳动仲裁。

律师说法

1.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凡在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满一年的固定职工,与配偶不在一起的,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假一次,假期30天”。张三的情况完全符合探亲假的条件规定,依法应享有探望配偶30天的待遇。 

2.根据国务院的规定,“职工在规定的探亲假期内,按照本人的标准工资发放工资”,“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 因此,本案例中设计院对于张三未获批准擅自离岗休假的行为可以给予一定的批评,但扣发其工资和不予报销路费的做法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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