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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能否适用于子公司的员工?

来源:原创  作者: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9-03-11


简要案情:

       王某于2010年9月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到期后,2014年7月,王某又被安排与B公司订立劳动合同。B公司是A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5月26日,B公司以王某与工作人员发生争执,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下发了《解除劳动合同证明书》。王某认为,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系其母公司的规章制度,B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判令B公司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仲裁委未予支持。王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关于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法的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的规定,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非经转化程序(含民主议定和公示或告知程序),并不当然适用于子公司;劳动者对于直接涉及其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依法享有的知情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B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足以证明,在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已将该《员工手册》或者适用母公司A公司的《员工手册》的情况予以公示,或者告知王某。仅凭王某在A公司工作期间签收过《员工手册》,以及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载有“员工手册”作为劳动合同附件的约定,因不能确定此“员工手册”与彼《员工手册》的同一性,尚不能判定上诉人作为用人单位已完成对规章制度公示或告知程序的举证责任。B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事由即王某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证据并不充分。法院判决B公司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B公司支付王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结论:

      母公司的规章制度不必然适用于子公司。只有子公司履行了《劳动合同法》中规定的规章制度生效的程序,将母公司的规章制度转化为自身的规章制度,才可以作为规范子公司员工的依据。

律师建议:

      子公司要将母公司的规章制度通过民主程序及向员工公示,才可以作为成为子公司的规章制度,从而依据此规章制度,进行约束、规范子公司的员工。

案件来源:大连中院  (2016)辽02民终2989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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