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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工程欠款的违约金和利息?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合同纠纷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7-06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签订建筑工程合同的时候,都会约定违约条款,在对方逾期未付工程款的情况下,能够根据合同要求对方支付相应违约金。但逾期未付工程款必然会产生逾期利息,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要求对方同时支付违约金及逾期付款利息吗?

  1、建筑工程发包人不付工程款的,即构成违约,承包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故当发包人违约时,承包人当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2、利息是被拖欠的应付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即利息是根据工程款必然可以产生的收益,不属于违约金,两者不能等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与作为法定孳息的利息属于两种不同的给付。且目前尚无任何法律明确规定违约金与利息不能同时适用,故基于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在施工合同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况下,法院支持承包人同时适用违约金和利息的主张依据充分。如果说欠付工程款计付利息后就不能适用违约金,或主张适用违约金就不能计付利息的,明显对守约的承包方不公。

  3、如果施工合同只约定违约金,没有约定给付利息,承包人是否可以同时主张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信箱指导观点(民事审判指导第49辑)认为:如果当事人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承担利息之外还应赔偿损失或者承担其他违约责任的,则承包人在请求承担违约责任同时还请求支付相应约定的利息的,应当从其约定;相反,如果当事人仅仅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而未约定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则此时不应再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承担支付利息的责任,即承包人无权在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之外,再请求发包人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对承包人的该请求,人民法院也不应支持。

  徐律师建议:

  对于承包人,应在合同中明确不同欠付工程款情形下(包括欠付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等)的违约金及利息的计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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