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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小三”的大额赠与,应为无效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资深离婚律师  时间:2018-01-04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而向该他人大额赠与,该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无效。

 

  案情简介:2014年,李某与妻子林某达成离婚协议,约定李某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685万余元为韦某所购房产及车位归林某所有。林某据此诉请韦某归还财产。经查,诉争房产在韦某名下,产权证由李某持有。

  法院认为:①李某出资给韦某购买诉争房产及车位,又持有诉争房产及车位产权证,开发商又出具证明写明诉争房产及车位交易、洽谈均系由李某与开发商进行,韦某仅系李某指定的购房人。据此,李某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特征,应认定诉争房产及车位系李某出资并赠与给韦某。②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擅自将价值数百万的诉争房产及车位无偿赠与韦某,该赠与显非因夫妻双方日常生活需要所需,该行为严重损害了林某财产权益,有违民法公平原则。而韦某对李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其大额财产亦属明知,仍接受该赠与,加之李某一直持有诉争房产及车位产权证,可知韦某与李某之间存在特殊关系,此种赠与亦与常理相悖,违反社会基本道德准则,故判决确认该赠与行为无效,韦某向林某返还诉争房产及车位并协助办理相关过户手续。

  实务要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基于与他人的不正当关系而向该他人赠与房产及车位,该赠与行为因违反公序良俗而应被认定为无效。

  案例索引:福建高院(2015)闽民终字第587号“林某与韦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案”,见《林春英诉韦菊芬、李生德赠与合同纠纷——基于不正当关系的赠与无效》(许莹),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1610/10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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