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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双方都争房屋的所有权 怎么办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离婚律师  时间:2017-12-23

 

徐红梅律师系大连/开发区优秀资深离婚律师。


《婚姻法解释二》(2004年4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条规定:“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依据以上规定,对于夫妻共同房产的价格和归属:

 

1、夫妻双方都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如果双方均同意竞价取得,价高者得房子,给与对方房屋价款一半的补偿。如果不同意竞价取得,要对房屋进行评估,然后对房屋贡献大者得房屋,给与对方房屋价款一半的补偿

 

2、仅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评估房价,给与对方相应的房屋补偿款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拍卖房屋,拍卖所得价款由双方分。

关于双方分房屋价款的比例或多少,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第四十条(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第四十二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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