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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签订购房合同 婚后付款依然属于个人财产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11-19

婚前签订合同,婚后支付首付款此房屋是共同财产吗

     

 孙先生婚前选购了一处婚房,并签订了购房合同,孙先生的父亲为其支付了10万元定金。婚后一个月内,孙先生父亲支付了全部首付款70万,并出钱装修房子。之后孙先生用自己的公积金开始归还贷款。现二人感情不好,王女士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这套房产。请问律师,这套房子王女士能够分到吗?

(一)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男方的个人财产?

购房合同签订在结婚前,首付款支付于婚后,本案诉争的房产究竟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呢?也就是说,婚姻法中提及的婚后“购买”房屋的时间节点,究竟是以支付购房款时间为准还是以签订购房合同时间为准?

实践中,一般以签订购房合同的时间为准,因为孙先生婚前已经确定了购房权益,婚后支付首付是履行婚前的购房合同,同时根据现行的交易规则,购二手房在网签后需要一个固定的流程,只能是在婚后支付首付款。因此,本案中的诉争房产系李先生个人财产,但是婚后还贷以及增值部分系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后孙生父亲出首付是对夫妻二人的赠与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如果单纯从法条进行解读,该出资发生在婚后,似乎应当是李先生父亲对双方的赠与。但是,司法实践中一般会结合购房时间来认定这笔出资的性质。从孙先生父亲银行流水明细可以看出,全部首付均来自于孙先生父亲,虽然房屋首付支出在婚后但在两人结婚后一个月内支付完毕,且支付首付款的行为系履行婚前签订的购房合同支付房款的义务,孙先生父亲首付出资应认定为对孙先生个人的赠与。该首付出资不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儿媳能分到什么?

房产是孙先生的个人财产,首付出资亦是对孙先生个人的赠与,那么王女士应该被扫地出门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0条给出了答案,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就房产分割达成一致性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在计算折价补偿款时应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

因此,男方婚后用自己的公积金还贷,属于夫妻共同还贷,王女士可以要求分割婚后共同还贷以及增值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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