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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地区缴纳生育险不足10个月,单位应该支付产假工资

来源:原创  作者: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7-11-08

咨询:徐律师,我们单位只为我连续缴纳6个月的生育保险,我的产假工资怎么办?单位支付吗?


徐律师回复:单位应该支付。

虽然在大连地区用人单位为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10个月并继续为其缴费,同时符合国家和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政策生育(含计划生育)的职工。才能享受生育津贴。但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第八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日,配偶享有护理假15日。休假期间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因此,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至于生育津贴的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职工应当参加生育保险,并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根据该项规定,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险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在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时,生育津贴的发放作为用人单位支付产假工资的替代,在某种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的负担。

生育女职工享受产假工资是法律的强制规定,无需缴纳生育保险费这一前提条件。你这种情况用人单位仍需支付的产假工资,不得以不能申领生育津贴为由拒绝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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