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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指定监护人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8-03

  在担当被监护人的监护人有异议,不能按照法定程序确定监护人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指定监护人,那么怎么指定监护人呢?它有什么方式和需要注意的地方?关于这些疑问,小编整理了下面这篇文章,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一、什么是指定监护

  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二、法定监护顺序的范围

  1、依照《民法通则》第16条第2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祖父母、外祖父母;(2)兄、姐。

  2、依照《民法通则》第17条第1款的规定,成年精神病人的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是:(1) 配偶;(2)父母;(3)成年子女;其他近亲属。

  此款所指其他近亲属,指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法定监护人的设立顺序,既可保护在先顺序人的身份利益,又可防止其规避监护义务。同时允许监护人依其协议决定何人实施监护,这就是顺序的制度价值所在。

  3、确定法定监护人的顺序规定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1)在先顺序人优先于在后顺序人担任监护人。但是,此顺序可依监护人的协议加以变更。

  (2)在先顺序人为二人以上时,既可全体同作监护人,也可依其协议只由部分人做监护人。

  三、怎样指定监护人

  我国《民法通则》第17条“ 第十七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三)成年子女;(四)其他近亲属;(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没有第一款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对于指定监护做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一)至(五)项所列人员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有关组织即依法进入了为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的阶段,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行使指定监护人的权力,又有义务根据所了解掌握的情况主动为当事人所涉及的没有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指定监护人,直至依法作出指定的决定并通知被指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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