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9116-0315

签订客运合同的六大注意事项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7-06-09

  客运合同是承运人与旅客关于承运人将旅客及其行李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旅客为此支付运费的合同。签订客运合同需要注意承运人的资格是合同履行能力、合同生效的时间和转让事项,关于合同的履行、责任分配以及其他特殊规定等六大注意事项,下面就为您详解,签订客运合同需要注意哪六大注意事项。

  一、审查承运人主体的运输资格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包括运输资质、运输工具的安全性、紧急突发处理方案等,了解这些有利于实现运输目的,同时保障旅客的人身、财产安全。

   二、注意合同生效时间及转让

  1、车票、船票等既是客运合同的表现形式,同时又是有价证券。客运合同虽然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但合同并未同时生效,而是自检票时起生效。

  2、作为有价证券,除记名的客票外,其他不记名的客票在检票之前可以转让。

  三、双方无正当理由都不得影响延误合同履行

  客运合同是诺成性合同,双方经过要约、承诺,形成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合同订立生效后,承运人不得在无正当理由下任意解除、延误或拒绝履行合同,旅客无正当理由的不得延误合同履行。

   四、承运人不得拒绝及拒载的责任

  1、旅客运输属于公共运输,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通常的运输要求。

  在客运合同的订立中,尽管在一般情况下,旅客一方提出乘坐相应的交通工具要求的意思表示为要约,承运人同意承运为承诺,但对于旅客的要约,承运人承担着强制承诺的法律义务,除正当理由之外,不得拒绝。

  2、如果承运人拒载,旅客可以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投诉,主管部门有权对拒载承运人给予处罚。

  五、旅客不当乘运承运人应承担的责任

  1、旅客不当乘运时,应当按照规定向承运人补交票款的全部或者不足部分。否则,承运人可以旅客未履行基本的合同义务而终止合同的履行,并有权在适当的地点要求旅客离开运载工具或返回适当等级乘坐。

  2、对于无票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在始发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拒绝其乘运;在到达站发现的,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要求其补交票款和加收票款。

  六、客运合同的特殊情形

  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购得客票时成立只是通例,法律允许当事人另行约定。此外,按照交易习惯另行确定合同成立时间的除外。

  出现旅客先乘坐后补票的常见情形时,旅客运输合同自旅客登上交通工具时成立,其后旅客补票的行为则是旅客向承运人履行支付票款的合同义务。因为此时双方的行为表明双方已就运输合同达成协议,只是双方的合同为非书面形式。

  相关法律规定·《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七章第二节对客运合同做了详细规定:

  第二百九十三条 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交付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第二百九十四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运。旅客无票乘运、超程乘运、越级乘运或者持失效客票乘运的,应当补交票款,承运人可以按照规定加收票款。旅客不交付票款的,承运人可以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五条 旅客因自己的原因不能按照客票记载的时间乘坐的,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办理退票或者变更手续。逾期办理的,承运人可以不退票款,并不再承担运输义务。

  第二百九十六条 旅客在运输中应当按照约定的限量携带行李。超过限量携带行李的,应当办理托运手续。

  第二百九十七条 旅客不得随身携带或者在行李中夹带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以及有可能危及运输工具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危险物品或者其他违禁物品。

  旅客违反前款规定的,承运人可以将违禁物品卸下、销毁或者送交有关部门。旅客坚持携带或者夹带违禁物品的,承运人应当拒绝运输。

  第二百九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向旅客及时告知有关不能正常运输的重要事由和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第二百九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客票载明的时间和班次运输旅客。承运人迟延运输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安排改乘其他班次或者退票。

  第三百条 承运人擅自变更运输工具而降低服务标准的,应当根据旅客的要求退票或者减收票款;提高服务标准的,不应当加收票款。

  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第三百零二条 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前款规定适用于按照规定免票、持优待票或者经承运人许可搭乘的无票旅客。

  第三百零三条 在运输过程中旅客自带物品毁损、灭失,承运人有过错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旅客托运的行李毁损、灭失的,适用货物运输的有关规定。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