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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有配偶与他人同居

来源:网络  作者:徐红梅  时间:2017-02-19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之一就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法定离婚理由之一,那么什么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呢?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与通奸、一夜情不同,所谓通奸,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第三者自愿发生性关系的行为,而所谓一夜情,一般指的是男女双方通过网络、电话等社交媒体相约见面并自愿发生性关系,之后不再联系的行为。不管是通奸还是一夜情,都具有临时性、偶尔性和短暂性的特点,不属于持续、稳定地同居关系。

  

   那么“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如何取证呢?

    一般可以采取如下方式取证:第一,可以向行为地周围的群众取证,以证人证言的形式证明两个人共同生活的事实;第二,可以向房东或者物业管理处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三,可以通过配偶的电子邮件、短信、微信、QQ等聊天记录了解是否有共同居住的事实;第四,可以通过私家侦探的拍照、录音及录像来反应是否共同居住的事实;第五,可以通过收集配偶和第三者亲口承认的书面材料来证据同居的事实。


    

   值得注意的是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并不导致过错方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婚姻法》中关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规定只有第三条、第三十二条和第四十六条,第三条是禁止性规定,第三十二条是准予离婚的规定,第四十六条是惩罚性的规定,而惩罚性的规定中过错方受到的惩罚仅仅是支付离婚损失赔偿,而并非是少分或者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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