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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定性代签且履行的劳动合同?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11-08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另外,《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那么,如何定性代签且履行的劳动合同?

  【咨询】

  我应聘进入某公司从事产品销售工作,快满1个月时,公司通知我签订劳动合同,但因当时我正在外出差不能当场签订,公司遂请与我同部门的王某代我在劳动合同上签字。等我出差回来后,公司将签订的劳动合同交给我。一年后离职,我可以以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无效为由,要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吗?

  【解答】

  不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另外,《合同法》第36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尽管你未在劳动合同上签字,但事后你知晓了劳动合同的内容,却未作否认表示,并按合同约定,在公司工作了1年多,应视为以实际行动履行合同主要义务并获得接受。故应认定该劳动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该公司不用承担支付双倍工资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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