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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中的连带责任有哪些?

来源:网络  作者:未知  时间:2016-09-27

  连带责任是中国民事立法中的一项重要民事责任制度,其目的在于补偿救济,加重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法律责任,有效地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1、什么是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当责任人为多人时,每个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责任,各责任人之间有连带关系。

  2、连带责任的承担

  《民法通则》规定,连带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债务。也就是说,债权人可同时或先后要求连带债务人全体或部分或一人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被请求之债务人不得以超出自己应付份额为由,提出抗辩。只要债务没有全部清偿完毕,每个连带债务人不论他是否应债权人请求清偿过债务,对没有清偿的债务部分,都有清偿的义务。

  3、公司法规定了哪些连带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及股东有限责任而逃避债务,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股东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的,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4)发起人未按章程规定缴足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5)发起人非货币出资显著低于章程所定价额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6)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7)股份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8)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9)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对所投资的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0)股东抽逃出资,帮助其抽逃出资的股东、高管对抽逃出资的本息承担连带责任。

  (11)瑕疵股权转让,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12)股东怠于清算导致公司无法清算,对于公司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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