嫖娼被拘,押解看守所途中向公司请假,算不算旷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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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1-12-24

黄海浪于2009年9月1日进入江苏某电器公司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是2017年1月1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020年7月16日晚,黄海浪因嫖娼被公安机关当场查获。公安机关决定对黄海浪行政拘留十三日,执行期限自2020年7月18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2020年7月18日上午10点47分,黄海浪在被押解去看守所的途中打电话给班组长,告知拘留的时间并请假。


2020年7月24日,公司以黄海浪存在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行为被处以行政拘留,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决定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通知工会。


公司规章制度规定重大违规行为,公司有权给予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处理,且无须支付经济补(赔)偿。第二章人力资源管理3.5规定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被处以行政拘留、收容教育、刑事拘留、强制戒毒等强制措施的为重大。5.1规定连续旷工三天以上(含本数)的,或累计旷工六天以上(含本数)的为重大,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无须给予经济补(赔)偿。


黄海浪被释放后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赔偿金157740元,仲裁委不予支持。


黄海浪对仲裁裁决不服,遂诉至法院。


员工理由:旷工应是主观故意的行为,我被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不是主观故意为之,公司解除违法


1、2020年7月16日晚,我因违法行为被派出所查获,7月16日晚至7月17日被派出所留置,期间无法与外界取得联系。


2、行政拘留仅是对一般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刑事拘留也有可能存在错误,应当区分情况具体对待。


3、旷工应是主观故意的行为,我被行政拘留,人身自由受到限制,并不是主观故意为之。我积极想方设法与公司取得联系,告知被行政拘留的事实并向单位请假,把对单位的不良影响降到最低。


4、我在公司连续工作10年10个月,是一名老员工,此前从未被公安机关处理或者因违反劳动纪律被处罚过,仅因一次行政拘留甚至不等我回来辩解就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做法欠妥,不甚合理,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


公司意见: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非合理的请假事由


公司认为,黄海浪于2020年7月18日被行政拘留,在黄海浪向班组长电话告知后,公司去派出所进行了核实,确认了事情的真实性后,认为行政拘留被限制人身自由并非合理的请假事由,黄海浪已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符合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于2020年7月24日向通知工会。


法院判决:员工对违法活动存在主观故意,后续产生的影响都是由其在先的嫖娼活动引发,不能因为电话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上班,先前的违规行为就予以合理化、正当化


法院认为,用人单位依据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审查:


首先,关于解除劳动合同依据的规章制度是否合法。


公司提供了经过公证的规章制度,证明规章制度的制定经过了民主程序,并依法进行了公示。黄海浪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仅对其合理性有异议,故可以认定该员工手册依法履行了民主制定程序和公示流程,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其次,黄海浪是否存在违纪的事实。


1.对于行政拘留的事实。


经行政处罚决定书可以认定黄海浪因嫖娼活动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而被行政拘留十三日,符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适用情形,黄海浪认为其为单位服务近十一年,仅因一次行政拘留就被解除劳动合同,该条款规定不合理。黄海浪正因为是服务于公司的老员工,理应严格要求自己,其不仅未能在遵纪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还有悖社会公德善良风俗,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不但违背了普通公民的良好道德要求,而且违背了一名老员工理应遵循的基本职业素养,且之后被处以拘留十三日的行政处罚,客观上不能提供劳动,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工作秩序,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2.对于旷工的事实。


黄海浪认为旷工应是主观故意,而本案中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而无法工作,且也已经想方设法通知用人单位。公司通过规章制度对旷工行为予以管束,纳入内部治理范畴,连续旷工3天即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业已经过民主程序,并依法进行了公示,可以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据。


旷工应当具备三个条件:即没有按照用人单位规定提供劳动、无正当理由、没有经过用人单位同意。本案中黄海浪向用人单位请假的理由并不正当,也不是劳动者只要请假,用人单位就必须同意。


违法活动的发生,黄海浪存在主观故意,后续产生的影响都是由其在先的嫖娼活动引发,不能因为电话告知用人单位不能上班,先前的违规行为就予以合理化、正当化,故公司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无不当。


最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是否合法。


在解除双方劳动关系之前已经征询了工会意见,履行了解除的法定程序。黄海浪认为解除行为违法,要求支付赔偿金的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黄海浪的诉讼请求。


案号:(2021)苏0**4民初9*4号(当事人系化名)

来源:劳动法库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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