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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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21-10-21

210226-1(一)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曾经在检察院工作十年,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年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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