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案件需要准备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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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21-09-03

210226-1(1)  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的证明;

(2)  没有登记结婚的,关于同居时间或举行婚礼时间的证明;

(3)  再婚的,原离婚调解书、判决书或有关部门的证明;

(4)  被告下落不明的,关于下落不明时间、情况的证明;

(5)  一方或双方为现役军人的,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

(6)  一方智力有缺陷、患有性病、精神病的病情诊断等证据;

(7)  一方因犯罪被判刑劳改的,关于原判法院、刑期和劳改地点的证明;

(8)  婚后感情的事实依据;

(9)  一方有过错的相关证据;

(10)  子女姓名、性别、年龄、生活状况的证明;

(11)  养子女、继子女的有关证明;

(12)  请求抚养子女的有利条件或其他条件的证明;

(13)  请求给付抚养费数额的依据(双方工资或劳动收入等);

(14)  房产、汽车、电器等财产名称、数量、价格(值)的证明;

(15)  财产性质(婚前、婚后或夫妻约定财产)的证明;

(16)  储蓄、国库券、股票、基金、理财、保险、投资等财产的证明或相关线索;

(17)  债权债务情况及性质(婚前、婚后、男女一方个人债权债务)的证明;

(18)  住房情况(私房建造时间、面积、造价;公房户名、面积、间数、常住人口、分配来源)的证明;

(19)  其他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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