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安排休年休假,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未休,还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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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2-01

本案案件基本事实为用人单位通知劳动者休年休假,但劳动者因自身原因没有休假,一审和二审法院均认为劳动者未休年休假的责任不在用人单位,故未支持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但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不这么认为,重庆高院认为劳动者即使因自身原因未休年休假,但劳动者必须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只有如此,用人单位才能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因重庆高院的观点与一审二审观点不同,因此重庆高院再审改判支持了劳动者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请求。

 

案号:(2020)渝民再102号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江电集团公司明确通知魏立德对于2018年年休假无须向领导申请或审批,休假后再办销假手续,但魏立德并未自行休假,其未休年休假的责任不在江电集团公司,因此魏立德要求支付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的上诉理由并无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虽然江电集团公司曾经安排魏立德休假,魏立德因自身原因没有休假,但其并未书面提出当年不休年休假。根据《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的规定,江电集团公司应向魏立德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

来源:劳动法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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