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用人单位因缺席未提时效抗辩,二审再提时效抗辩有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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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13

本案系劳动争议案件由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直接进行二审山东高院在2020年6月30日作出终审判决,在该终审判决中,山东高院表达的法律适用观点值得重视。本案一审时用人单位未到庭参加诉讼,一审法院进行了缺席审理。一审判决后,用人单位不服提出上诉并在二审提出了时效抗辩,山东高院对此未予支持,由此也提醒我们要重视一审程序。另在该案中,劳动者主张的是内退期间的待遇,一审法院认定内退期间的待遇具有工资性质,二审时用人单位提出职工内退期间的待遇应定性为生活费,不应定性为工资,山东高院对用人单位的该意见未予采纳,仍然认为内退期间待遇为工资。因此山东高院在本案中表达的法律适用观点值得重视。

 
 
案号:(2020)鲁民终1558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要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本案中,真情集团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二审期间亦未提供新的证据证明谭善明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所以,其关于谭善明的诉讼请求超过诉讼时效的上诉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真情集团主张谭善明等职工内退工资不属于“工资”范畴,而系生活费,一审适用法律错误问题。根据查明的事实,2004年2月18日临沂市人民政府临政字(2004)16号《临沂市人民政府关于出售真情集团国有资产问题的批复》中明确载明,从真情集团资产所有者权益中扣除2441.82万元,作为包括内退人员工资待遇等在内的费用。一审法院据此认定谭善明等人的内退期间工资属于职工债权,本院认为并无不当。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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