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组织旅游,能否抵扣年休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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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0-11-04

案号:(2019)鄂01民终2626

子非鱼小编整理编辑


基本案情:


200712月,周某入职容易公司担任会计一职,20116月,周某因个人原因离职。

 

201812日,周某申请仲裁,仲裁裁决书裁决:容易公司支付周某2017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1361元;

 

周某、容易公司均不服该裁定,先后诉至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关于周某要求容易公司支付201286日至2017121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因此,结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的规定,周某未休年休假工资申请仲裁时效可以从第三个年度的11日起计算,即周某主张的2016年、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尚在法定时效内。容易公司虽主张周某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未扣周某工资、发放的年底13薪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资并经过了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但均未举证证明。2017年周某参与容易公司组织的员工旅游的1个工作日应自年休假中扣减,其未休年休假工资数额为3062.07元(3700/月÷21.75×9天×200%),故对周某要求容易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12305元的诉讼请求法院部分予以支持,对容易公司无需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容易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周某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3062.07元;

 

周某不服,上诉请求:改判容易公司支付周某未休年休假工资12468元。事实和理由:容易公司从未明确规定和告知旅游抵扣年休假,旅游属于员工福利,不得抵扣年休假。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一审判决支持周某主张2016年、2017年的未休年休假工资符合法律规定,但认为周某参加容易公司组织的旅游的1个工作日应予扣除缺乏依据。用人单位的组织旅游是单位的一种福利,在没有明确的约定的前提下,不应冲抵年休假。故容易公司应支付周某2016年、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273.49元(4647.42/月÷21.75天×10天×200%)。一审对周某工资基数计算有误、将旅游天数冲抵年休假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周某主张享有5.5年年休假工资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周某主张参加公司旅游不应冲抵年休假及一审计算基数错误的理由部分成立,本院予以相应支持。容易公司主张春节放假及公司组织旅游应冲抵年休假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容易公司向周某支付2017年未休年休假工资4273.49元;

来源:子非鱼说劳动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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