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约财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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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大连资深离婚律师徐红梅
  • 2017-04-05

  导读:近年来,随着新《婚姻法》的颁布及相关司法解释的出台,婚约财产纠纷大量涌现,因为按此规定,婚约彩礼在一定条件下应予返还。男女双方订婚过程中会发生财产关系,比如彩礼等,而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

  一、关于婚约财产纠纷

  婚约是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订立婚约的行为,称为订婚。在我国封建社会的“六礼”中,婚约是缔结婚姻关系的必经程序,婚约一经订立,便具有法律效力,无故违约要受刑事法律制裁。

  到了近代,婚约已不再是结婚的必经程序。我国1950年、1980年、2001年婚姻法对婚约问题均未作规定。我国婚姻法体现的是婚姻自由,双方自愿原则,在当代中国,婚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婚约的解除也不需经过法定程序。但是,男女双方订婚过程中会发生财产关系,比如彩礼等,而由于婚约的解除,往往引起给付财物一方与收受财物一方彩礼方面的纠纷。彩礼属于财产的范畴,因其发生的纠纷,受我国现行法律调整,因此,人民法院对婚约财产纠纷案件进行审理符合法律规定。

  二、有关婚约财产纠纷的案例

  1、女方悔婚,男方能要回结婚彩礼吗?

  2、准新娘已婚,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3、订婚当天分手,男方能否要回彩礼?

  三、婚约财产纠纷的调解处理原则

  婚约财产纠纷发生于结婚未成或虽然结婚但没有实际共同生活的年轻人之间,双方由于缺乏生活感情,且常常有双方父母实际参与其中,矛盾往往较难调和。在实际调处中应当注意:

  (一)首先立足调解双方和好

  婚约财产纠纷产生的前提是双方不愿结婚或结婚后未实际共同生活便离婚。因此,如果能够调解双方和好,就根本上消除了婚约财产纠纷。实际生活中,部分青年男女对婚姻考虑欠周全,遇到问题便意欲分道扬镳。遇到这类情况,首先要着手帮助双方冷静思考,看看双方是否确实无法和好,双方的矛盾是否为根本矛盾。一旦青年男女出现和好愿望,要同时注意做好双方父母的协调工作,防止双方父母因情绪性对立而阻挠青年人和好。

  (二)注意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性质

  情侣双方互赠礼物是常见的事。一旦双方分手,赠送的礼物是否归还,首先要准确确定赠与财产的性质。如果是属于彩礼,是基于风俗习惯定亲所用,则应当予以归还;如果属于价值较大的物品,如房屋、高档耐用品(摄像机,彩电)等,属于与结婚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则是附条件的赠与,也应当返还。如果财产出现正常的损坏或折旧,一般不考虑支付赔偿。至于情侣之间平时正常外出消费或购买衣物、食品等支出,不宜再处理。因此,区分婚前给付财产的不同情况,引导双方区别对待,就可以有效缩小双方的矛盾和心里差距,逐步达成一个合理的调解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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