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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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16-08-11




公诉机关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2年3月26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4年4月15日被大连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徐红梅,辽宁晟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大开检诉刑诉(2014)1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方晓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4年4月10日11时许,被告人陈某在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梅小区朗和广场韩国超市入口附近,发现被害人王某某放在顺风快递电动车车顶上的邮包无人看管,便拿起此邮包进入朗和广场,在该广场内拆开邮包,发现里面是一部投影仪,随即被告人陈某将此投影仪拿回到自己位于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翠竹中区44号楼2单元101家中。被盗邮件内为一部NEC牌NP-PE501X+型投影仪。经大连金州新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投影仪市场中等价为人民币7000元。案发后,该投影仪已被追返。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

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被告人陈某盗窃数额较小,主观恶性不深;被告人陈某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被告人虽有前科,但其犯罪事出有因;被告人父母先后去世,母亲是被他人所害死亡,上有90岁的老人、下有5岁的女儿需要他抚养、照顾,被告人本身也有抑郁症倾向。综上,恳请法庭充分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家庭的实际情况,对其判处管制或缓刑,给被告人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前科查询记录、送货单复印件、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陈某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辨认现场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赃物已被追还,对被告人陈某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认悔、悔罪,根据本案的犯罪情节,对其适用缓刑无再犯罪危险,可适用缓刑。辩护人要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三款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判员王俊华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裴月文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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