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查出乙肝病毒 丈夫竟请求婚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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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徐红梅
  • 2015-08-22

生活了几年的夫妻,丈夫突然有一天得知妻子患有传染性疾病,丈夫认为妻子隐瞒了病情,承受不住,婚姻出现裂痕,终至对簿公堂。近日,河北省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起夫告妻婚姻无效案作出判决,驳回了原告赵某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14日,赵某与仇某经人介绍后自愿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在井陉矿区某机关单位宿舍共同生活。2002年,仇某在怀孕前体检时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2003年4月24日,他们的女儿降生。当月,丈夫赵某由矿区某机关调往外县某机关工作,女儿则随母亲仇某生活。
  2004年9月27日,丈夫赵某以妻子仇某患有传染性乙肝为由起诉,要求井陉矿区法院宣告二人婚姻无效。
  赵某诉称,仇某在结婚前患有不宜结婚的传染性乙肝疾病,婚后仍具有较强的传染性,根据《婚姻法》规定,二人婚姻属无效婚姻。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女儿归其抚养,仇某每月支付200元抚育费。
  对丈夫的主张,妻子仇某坚决反对,她认为,结婚前她曾进行体检,身体完全合格,婚后双方感情很好,只是在怀孕前被查出为乙肝病毒携带者,目前正在积极治疗。另外,2003年4月,丈夫赵某和女儿在医院做过检测,均有保护性抗体。
  井陉矿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法院审理查明,2004年11月6日,仇某在矿区医院作肝功能检查,结果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法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婚前患有传染性乙肝疾病,婚后尚未治愈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但其主张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而被告提交了矿区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证实其为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故对原告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经审查,原被告的婚姻无法律上规定的婚姻无效情形,不属于无效婚姻。携带乙肝病毒不在禁止结婚的疾病之列。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其他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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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的结合因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结婚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婚姻形式。根据我国《婚姻法》第七、十条的规定,无效婚姻包括:重婚;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禁止结婚的疾病是指未经治愈的麻风病、性病、精神病和重度痴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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