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热线:
135-9116-0315

当事人能否以已经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返还过高部分?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公司法律师  时间:2023-05-16

五一节是各地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的时间,从本次多地法院发布的案例来看,重庆高院发布的一起案例小编觉得可以值得法律工作者认真研究此中法理,因为该案例实际涉及到一个普遍法律问题即:一方已经向对方支付约定违约金,其后能否再以支付的违约金过高为由主张返还过高部分?

    重庆高院发布的该起案例是一起人事争议案例,对于人事争议的违约责任问题,尤其是违反服务期的违约责任,实际上是不适用《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此点在最高人民法院20222月发布的《第二批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中即有体现,最高院发布的案例中有一起人事争议案例即“通过享受对口支援政策入学深造,学成违约拒回原单位工作,应承担违约责任”,该案例中[案号为(2020)兵01民终135],法院判决劳动者承担的违约金体现了惩罚性。

    对于人事争议中违约金调整问题,由于其不同于劳动争议,应该适用普通民事案件的违约金调整规则,但是《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可以作为调整人事争议违约金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从重庆高院发布的该起案例可以提炼出以下规则:一方已经按约支付违约金,其可以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对方返还过高部分。对于该规则将如何影响民事法律关系,有待观察后续司法实践如何适用该规则。


来源:劳动法天平


图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咨询热线:135-9116-0315    大连徐红梅律师网:www.xhmls.com


添加微信×

扫描添加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