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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存续期间以男方名义申请的注册商标,离婚后怎么分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开发区离婚律师  时间:2022-01-02

一审判决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本案认定的事实,甲男向D公司转让涉案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时,甲男与甲女婚姻关系尚未解除,生效判决系因认定上述转让行为未经甲女同意及D公司未支付合理对价而判决转让行为无效。甲女虽对涉案商标提出共有或持有的请求,但甲女和甲男、D公司存在一定矛盾,商标共有不利于商标商誉的提高和商标使用的稳定性、持续性,本院综合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已于2014年4月13日核准转让且D公司亦对涉案商标进行了宣传和推广,处于持续性使用状态;甲男擅自转让涉案商标存在恶意以及涉案商标评估价值为301000元等事实,酌定甲男应支付201000元给甲女作为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商标的折价补偿。在甲女得到折价补偿的前提下,甲男亦明确要求不再对涉案商标进行权属变更,本院无需判决D公司将第1187137号“桥墩”、第1734701号“桥墩门”两枚商标转让给甲男。因甲女在竞价过程中反悔导致竞价失败,甲男预付的1699元评估费应由甲女承担。综上,甲男应支付甲女199301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甲男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甲女199301元。
二、驳回原告甲女其他诉讼请求。
(2019)浙03民初610号

来源:丽姐说法


徐红梅律师,大连市优秀律师。毕业于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系辽宁省首批婚姻家庭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辽宁省婚姻家庭委员会委员。

     徐律师现就职于辽宁信德律师事务所,20044月至今一直从事律师工作,期间曾任大连金普新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法律顾问8年。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工作作风严谨,思维敏捷,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徐律师主要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劳动工伤认定及待遇、合同纠纷、股权转让、刑事辩护等案件的诉讼、非诉讼业务。十几年来共办理各类案件几百件。曾参与多个企业人员优化和减裁员方案制定和处置。

 

     执业证号:12102200511553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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