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根参加一年一度的初中同学聚会
因气氛热闹他多喝了些白酒
当日20时许,他独自驾车回家
21时14分许,发生车祸
张某根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公安交警部门调查
张某根系醉酒后驾驶
负事故全部责任
但,事情还没完
……
法院经审理认为 亲朋好友之间聚餐饮酒本是一种情谊行为,每个饮酒者对自己的生命安全负有最高注意义务,同时各共同饮酒、聚餐者应对其他同饮者负有善意提醒、劝诫、照顾和帮助等安全注意义务,而同桌聚餐者的义务更应高于其他共同聚餐者。 本案中,张某根与沈某等共28人聚餐,其中六人与张某根同桌,在张某根已达严重醉酒程度时,聚餐者放任其独自离开,于情于理对意外发生存在一定过错。 综合考虑,张某根的死亡原因,及共同聚餐者的过错程度,最终法院酌情判决被告沈某等六名同桌聚餐者,每人承担5250元的赔偿责任,其余二十一名共同聚餐者,每人承担3150元的赔偿责任。
共饮时:宴请组织者负有提醒在场人适量喝酒的义务,其他共饮者亦不能强行劝酒、罚酒,还应当特别注意观察是否有人出现醉酒或其他身体不适状况。 共饮后:共饮人负有对过量饮酒者的救助义务,如劝阻酒驾、联系家属、送医就诊、安全护送等,若共饮人在饮酒时有强劝、逼迫、许诺等不当行为的,将负有更严苛的救助义务。若饮酒人系自身原因醉酒的,共饮人仅在具有重大过失时才承担责任。
来源:中国普法
徐红梅律师
辽宁展恒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辽宁大学法律硕士,大连大学兼职教师,金普新区、大连市优秀律师。
辽宁省婚姻家事法委员会委员,辽宁省首批婚姻法专业律师。辽宁省首批劳动法专业律师。
曾在检察机关工作10年,是一名非常优秀的主诉检察官和优秀公诉人,后在律师事务所工作17年至今,徐红梅律师有着近30年的法律从业经验。在婚姻家事方面具有丰富执业经验和业务实操能力。
执业以来办理离婚、遗产继承、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劳动争议纠纷、工伤待遇、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案件数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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