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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份额的实务适用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遗产继承律师 大连开发区遗产继承律师 大连金州遗产继承律师 大连金普新区遗产继承律师  时间:2020-1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简称继承法)第19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在实务中,上述条文之间的关系如何,为老年配偶保留的必要份额其性质为特留份还是必留份,老年配偶是否需要满足“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简称双缺)条件等问题均存在争议,值得分析。

图片来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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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歧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为遗嘱‘特留份’规定,不以‘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为条件。”   


典型案例1:(2019)浙0681民初7058号


裁判摘要:楼某忠名下存款其中一半245109.67元应属斯某所有,另一半245109.67元作为遗产处理。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因楼某忠目前可处理的遗产为位于×路的房屋及现金存款,按照其遗嘱内容,上述财产属于楼某忠部分均由楼某1、楼某2继承,楼某忠虽保留了斯某在该房屋中的居住权,从老年人权益保障角度考虑,现金存款中酌定20000元作为为斯某保留的必要份额。

另一种观点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实际上是对《继承法》第十九条关于‘特留份’的强调和延伸,其目的在于强化对在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方面存在困难的老年配偶的保护,因此,仍应考察作为继承人的老年配偶在继承开始时是否符合《继承法》第十九条所规定之条件。”


典型案例2:(2018)苏01民终10706号


裁判摘要:本案中,上诉人卢某1有较高退休金和津贴,也有一定医疗保障,同时亦享有涉案房屋50%份额,且作为其赡养义务人的子女均健在,有赡养能力亦当庭表示会安排好上诉人卢某1的晚年生活,故在本案中无为其保留份额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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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评论

权威释义认为,对“双缺”条件中的没有生活来源的判断,“应从该继承人是否有较为稳定的收入、是否有社会医疗保险、是否有固定的住处,其配偶和子女的身体及经济状况等多方面综合考虑。在判断没有生活来源的标准时,不能过于拘泥,不能认为其毫无收入时才算没有生活来源,如果其收入水平远远低于当地平均收入水平,也应看作是没有生活来源。” 


在典型案例1中,在斯某享有房屋居住权并分得20余万元的存款情况下很难说其符合“没有生活来源”条件,该案法院似将为老年配偶保留的必要份额作为特留份处理。而从笔者检索的相关判例来看,绝大多数法院与典型案例2观点一致,将为老年配偶保留的必要份额作为必留份处理,老年配偶需要满足“双缺”条件。


对此,笔者倾向于将为老年配偶保留的必要份额作为必留份处理,老年配偶需要满足“双缺”条件。其理由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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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特留份,“是指遗嘱人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时,必须给特定的法定继承人即特留份权利人保留的遗产份额。遗嘱人只能对特留份以外的个人财产进行自由处分。” 但“我国继承法没有特留份额的规定,继承法第19条属于特殊必留份的规定。”在民法典的制定过程中,“虽然有意见主张在保留必留份制度的同时增加规定特留份制度,但因存在较多不同意见,民法典继承编保留了必留份的规定,没有规定特留份制度”。同时,尽管也有学者主张完善必留份制度,提出以“单缺乏”替代“双缺乏”等建议,但最终也未为民法典所采纳。因此,从解释论的角度,只能将为老年配偶保留的必要份额作为必留份处理,老年配偶需要满足“双缺”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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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22条第3款的表述为“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其中,“依法”一词意味着在该法没有进一步规定情况下,应依据继承法、民法典等其他相关法律规定处理。同时,该条中的“保留必要的份额”表述也与继承法、民法典中的“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表述基本一致,因此对其性质的理解也应一致。而目前通说认为继承法第19条系关于必留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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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威释义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不强调老年配偶必须具备‘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老年配偶作为老年人的法定继承人之一,其在年龄方面具有特殊性,通常在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方面都存在困难” 。据此,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只是不再强调“双缺”,但并非不再要求“双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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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留份制度侧重于保障有特殊困难的继承人的基本生活需要,使遗产发挥对弱势群体扶养的功能”,因此在有大额夫妻共同财产等情况下仍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做法也与必留份的目的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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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自由原则体现了继承法的私法本质,也是世界各国遗嘱立法的共同趋势,对遗嘱自由的限制应当以必要为限”,因此在有大额夫妻共同财产情况下仍要求保留必要份额的做法也有不当的限制遗嘱自由之嫌。


参考文献

 隋彭生著:《律师民法业务思维 理论·案例·经验·技巧1》,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287页。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第598页。


黄薇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释义》,法律出版社,第96-99页。


 江流:《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继承法〉释义》,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第92页。


 李贝:“民法典继承编引入‘特留份’制度的合理性追问——兼论现有‘必留份’制度之完善”,载《法学家》2019年第3期。


吴高盛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释义及实用指南》,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第78页。


来源:蒲毅律师 承凤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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