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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职期间注册公司,可以解除其劳动合同吗

来源:网络  作者:大连劳动争议律师徐红梅  时间:2018-06-12

  员工在单位任职高级管理人员期间,与他人一起成立公司,该公司的经营范围与任职公司基本相同。公司可以解除他的劳动合同吗?

  

 徐律师解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据上述条款,劳动者作为用人单位的组织成员,在劳动过程中应当维护、增进而不损害用人单位的利益,这是基于劳动关系的人身性、隶属性和诚实信用原则而产生的忠实义务。诚实信用和忠实义务,是在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有无约定,如何约定,劳动者的忠实义务均是劳动合同中的应有之意。

  职工在公司任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本应忠于职守,勤勉工作,然其却开办与任职公司经营范围几近相同的风公司,该行为显然违反了最基本的忠实义务和职业操守,属于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行为。

  虽然并无证据证明其上述行为已经给任职公司的利益造成损害,但因其行为不仅构成违反忠实义务,而且具有主观故意,若须待其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后,公司才可以将其辞退,必然对任职公司不公,故针对本案此种情形,公司行使即时解除权不以已经造成利益重大损害为要件。

   故公司可以解除与员工之间的劳动合同,无须支付赔偿金。

   类似的案件可以参考案号: (2018)苏06民终752号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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